代孕在尼日利亚法律中的定义是,一名妇女(代孕妈妈)为另一个人(通常称为“委托人”或“预期父母”)怀上孩子。因为事先有约定,孩子出生后将交给预期父母。
传统代孕是指代孕妈妈通过体外受精(IVF),使自己的卵子受精(即用委托父亲的精液对代孕妈妈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受精卵(胚胎)被植入代孕妈妈的子宫,而代孕妈妈则将怀孕带至足月。这种情况下,代孕妈妈严格来说是宝宝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生母亲。
代孕在尼日利亚共和国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大多数人对代孕没有统一的看法。可以说,代孕的敏感性影响了不同群体对它的看法和接受程度。代孕在全球各国无疑是一个新出现的事物,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法律争议还没有完全解决。
此外,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国家,也出现了一些由代孕引起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是,妇女对自己的身体做出决定的权利,是否应包括根据合同协议取消对其所生孩子的父母身份和权利。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人权、生殖权利道德、公共政策、婴儿权利、儿童权利、父母责任和权利等等。
尼日利亚代孕法律现状概述
目前,尼日利亚没有规范代孕相关的法律框架。然而,客观上在尼日利亚共和国存在着一个有偿商业代孕系统。在非洲传统社会中,生育被称为无价之宝,这无疑导致了公众对代孕较低的接受率,以及建立代孕监管法律框架的可能性较低。目前有关尼日利亚代孕的调查显示,在该国的一些地区存在为数不少的代孕行为。尽管考虑到不存在任何关于代孕活动的禁止性法律或司法声明,这种行为在尼日利亚的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
尽管尼日利亚法律尚未对代孕的概念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其境内仍然存在代孕的做法。事实上,《非洲不孕不育和辅助生殖杂志》(African Journal for Infertility and Assisted Conception)报道了尼日利亚东南部一名 “35岁的已婚商人因穆勒氏发育不良导致的原发性不孕持续了7年”的成功代孕。
他们提供的代孕服务是通过签署代孕合同协议将各方聚集在一起,然后达成类似中国代孕产业中的“君子协定”。当然,这些半地下的尼日利亚代孕中介机构的运作是基于有关各方支付的费用。这种机构的一个例子是 “Meet Surrogate Mothers Agency Limited”。这个注册机构作为一个商业组织运作,处理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的代孕安排。也有类似的其他机构在阿布贾和尼日利亚其他州运营。
正如人们普遍观察到的那样,尼日利亚的代孕协议是基于私人信任的合同条款。因此,人们关心的是,为代孕目的而产生的这种“君子协定”/代孕合同是否能够在尼日利亚法院中得到执行。除代孕合同中常见的一些其他要求外,大多数代孕协议/合同需要两个关键因素,以使其有效和可执行。这两个所谓的“关键因素”是指:
- 一、代孕合同/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各方必须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基于条款和接受)。
- 二、并且必须交换有价值的东西作为标的物。
尽管如此,在世界上的某些地方,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明确规定代孕合同是可以执行的,而有些国家则对代孕合同的可执行性进行了限制。一些人还认为,代孕合同/协议应该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类别,这一论点来自于代孕行为所附带的道德和伦理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代孕合同/协议被用来对弱势阶层进行剥削。
从大多数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关于代孕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批评主要与道德视角、人性、经济利益等相互关联。大多数反代孕立法的颁布是为了避免其滥用,以防止对妇女、儿童、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剥削。代孕协议的剥削性方面与代孕的商业化有关,而不是为了人性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一样,在尼日利亚,一旦合同满足了所需的要素,它就可以强制执行。尽管在尼日利亚没有法律或法规来规范代孕行为,但其合同和协议仍然可以执行。道德和公共政策的观点可能会对代孕合同的执行提出相反的意见;但这并不改变代孕合同属于可依法执行的协议这一事实。因此,至少可以说,需要通过立法干预来帮助遏制可能的滥用或利用该程序。因此,需要一个法律框架来确保适当的监管。
尼日利亚社会在这一领域仍然是保守的,这反映在相关问题的法律种类上。众所周知,尼日利亚从英国获得了一些法律线索,考虑到英国现有的代孕法,预测表明代孕协议有可能在我们国家的法庭上接受司法检验时被强制执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尼日利亚法律中的无效合同概念认为,如果合同是非法的或违反公共政策的,那么它就是无效的,这也可能会影响到代孕合同的可执行性。可以说,这种合同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为它们有可能以以下形式被滥用。
- 婴儿交易。
- 对代孕妈妈的经济和情感剥削。
关于尼日利亚代孕的结论
有传言说,尼日利亚代孕法案正在提交给国民议会,尽管还没有制订任何法规。尼日利亚生育和生殖健康协会(AFRH)进行了研究,该协会是一个由辅助生殖技术(ART)提供者组成的非政府协会,其结论是,尼日利亚没有规范ART的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这肯定会遏制婴儿工厂的存在以及对代孕妈妈和委托父母的剥削。因此,一项旨在规范代孕的法规必须在结构上打击这种滥用。
我们知道,代孕的过程不应该像简单的合同那样对待,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生命受到影响,特别是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他不是合同的一方,但肯定会受到协议结果的影响。人类生殖的独特性质也应考虑到代孕妈妈改变主意的权利。经济损失或收益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实施不减损基本人权的政策来保护公众。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Baby M案中以公共政策为由宣布代孕合同无效。该案维护了代孕妈妈的权利,然而,监护权被授予婴儿M的亲生父亲,该决定是基于符合婴儿最佳利益的监护决定,而不是委托父母的合同权利。
在制定和维护尼日利亚的法律监管框架和代孕的整体做法时,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制定和执行决定时,应牢记所生婴儿的最佳利益,以及合同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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