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赋予妇女权力和父母权利的呼吁,现在是时候让马来西亚踏上医疗行业的新天地,使马来西亚商业代孕合法化。只要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的指导,并向那些代孕合法化的国家学习,代孕会对预期父母和代孕妈妈都得到好处。
一.本文概要
怀孕和生育被认为是人类最敏感和神圣的事情。因此,有些人认为租借子宫(代孕)的做法是亵渎神明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妇女自愿让自己的身体承受怀孕的压力,只是为了把孩子交给其他人,这当然是荒谬的。话说回来,这正是商业代孕,而且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商业代孕是,全球经济中的一个巨无霸。2016年以前,仅在印度就有近百亿美元的收入。然而,在过去十年中,商业代孕已被一些国家禁止,如英国、加拿大,甚至在印度。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商业代孕有什么不好的方面?毕竟,商业代孕对不孕夫妇来说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选择,同时为愿意成为代孕妈妈的妇女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因此,本文的目的有两个:
- 第一,表明那些禁止商业代孕的国家只是无法对其进行监管;
- 第二,商业代孕在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对不孕夫妇和代孕妈妈都有好处。
A. 马来西亚代孕的情况
在马来西亚,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代孕安排。因此,在代孕安排的合法性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尽管如此,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已经声明,代孕是 “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主要宗教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可能会导致有关个人的许多法律困境。
B. 本文讨论的范围
本文的范围是解决与商业代孕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申明这样的立场:代孕行业在适当的监管下是有益的。然而,本文只关注马来西亚国内环境下的商业代孕,而不是在全球范围内的代孕。因此,不涉及不同国家的代孕问题及其对全球市场的影响。
二、不同类型的代孕安排
A. 妊娠代孕
一般来说,代孕意味着一名妇女同意怀孕,并为”预期父母”(或称作”委托父母”)孕育和分娩一个孩子。妊娠代孕安排涉及通过试管婴儿人工生殖技术(ART)使代孕妈妈受孕,而代孕妈妈与她所生的婴儿没有遗传上的关系。现代各国的代孕,大多数代孕安排是妊娠代孕。在妊娠代孕中,预期父母都可能是婴儿的遗传父母。因为如果预期母亲使用她自己的卵子和预期父亲的精子,则预期父母都是代孕出生的孩子的遗传学亲生父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捐赠者的精子或者卵子。
B. 传统代孕
在传统代孕(有的地区也被称为“遗传代孕”)中,采用体外人工授精(IVF)的方式,让预期父亲的精子和代孕妈妈的卵子结合授精。在传统代孕的情况下,婴儿在生物学上与代孕妈妈和准父亲有遗传关系。诚然,这是简单省事省钱的代孕形式,但它需要付出更沉重的情感代价。代孕妈妈必须交出她的亲生孩子,而预期母亲则必须接受她丈夫与另一个女人所生的孩子。
C. 利他代孕
利他代孕是指代孕妈妈只得到与怀孕和孩子出生相关且必要的费用报销,而不是代孕服务本身。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妊娠代孕安排,都可能是“利他代孕”。它经常发生在亲戚或亲密的朋友之间。从本质上讲,利他代孕就像去掉一些法律争议的商业代孕,因为不具备商业代孕中存在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然而,从各国利他代孕实践看,可以说仅靠利他主义代孕无法满足对代孕服务的需求,因为没有多少人愿意在没有足够补偿的情况下为他人生下孩子,即使是他们的朋友或家人。所以利他代孕基本无法解决问题。
D. 商业代孕
商业代孕是指代孕妈妈因生育预期父母的孩子而获得经济补偿。商业代孕合同与其他商业协议一样,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敏感和微妙的代孕为合同的法律,为商业代孕合同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商业合同的争议。
三、支持马来西亚商业代孕合法化的论点
A. 赋予代孕妈妈权利
商业代孕不仅是一个价值数百亿美元的产业,而且还为妇女平权铺平了道路。马来西亚在1995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在第3条中指出,”确保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提高妇女地位应包括进行商业代孕的权利。
代孕妈妈相关的研究表明,她们常常对代孕工作感到满意和自豪,并能够自我认同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成员,尽管在与预期父母的联系减少时有失落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代孕是代孕妈妈做出的决定,因为她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主张身体主权并表达自由意志。因此,禁止代孕可以说是对妇女赋权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妇女不能对她们认为对自己的身体有益的事情行使自由意志。
此外,为了与美国最高法院对Johnson诉Calvert一案的判决产生共鸣,妇女在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自愿为预期父母孕育分娩婴儿的结论,给持续了几个世纪的阻止妇女获得平等权利和职业地位的厌恶女性的观点带来了变化。美国最高法院强调,”禁止女性自愿为他人代孕的观点既是排除了代孕妈妈的人身自由和经济选择,也是剥夺了预期父母生育孩子的权利”。
1. 经济选择中的自主权
每个人都有不可否认的个人自主权,对自主权的尊重意味着对生育自主权的尊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12条,签署国必须保障健康权,其中包括性和生殖自由权,以及决定对自己进行医疗的自由。 将其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工作权利结合起来,这包括自由选择作为代孕妈妈的权利。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7条规定了隐私权,这被解释为包括生殖自主权。因此,在马来西亚不允许商业代孕,阻碍妇女权利和上述公约的进步,特别是马来西亚批准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2. 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
有些人梦想拥有完美的事业,统治世界或在扑克游戏中获得满堂彩。许多人把为人父母作为他们生活中的一个充实和满足的梦想。相关研究支持这样的观点,即有孩子的父母比没有孩子的人更幸福。虽然生孩子对于很多人来说有困难,但在Kealey诉Berezowsk一案中,抚养孩子的责任被描述为 “成功地履行父母养育孩子的责任也带来了无数的好处,即个人满足和幸福。 ‘然而,即使是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也承认,有些人并不幸运,因为他们无法怀孕。这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个人痛苦和家庭生活的破坏,对男性和女性都有同样的影响。
许多人被剥夺了 “育儿权 “或 “生殖权”,因为这项权利可能还没有被编入任何国际协定或人权公约。然而,《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6.1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23条规定,”成年男性和女性有权结婚和组建家庭”,对于这一点,它指的是父母身份。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它是否禁止通过收养或代孕成为父母。在二十一世纪,组建家庭的形成和方式给人权的界定带来了新的挑战。虽然 “家庭 “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世界人权宣言》确实指出,包括获得特殊照顾和帮助儿童的权利,母亲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因此,对组建家庭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
因此,商业代孕所做的是为不孕不育的夫妇提供新的生儿育女的机会,以行使他们为人父母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使他们能够获得新形式的幸福和个人满足。有人可能会怀疑代孕的必要性,并提出收养已经是解决不孕不育的充分办法。然而,”代孕程序的全部意义在于:它作为收养的替代方案,规避了等待健康婴儿的漫长时间。”此外,对准父母来说,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通过代孕生儿育女,他们将要抚养的婴儿与自己有遗传联系。 毕竟,血浓于水,确保自己的血脉传承可被视为任何生物中最原始的本能。因此,很明显为人父母的权利应该扩展到商业代孕,作为追求幸福的一部分和建立家庭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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