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代孕监管立法的背景介绍

议长先生:

本倡议是基于S-2574/15号法案,由阿根廷议会参议员劳拉-蒙特罗(任期内)撰写。
现将上述文件的理由转载如下:
“代孕一般被称为代孕,尽管有各种术语被用来指称这一现实,最常见的是:代孕母亲、第三方辅助生殖、代孕妊娠、子宫出租、代孕母亲、代孕母亲、子宫出租、临时捐赠子宫、代他人或代他人妊娠、代孕母亲、妊娠母亲等等。
比较法的术语也不统一,例如:
a. 在盎格鲁-撒克逊语(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中,特别是自沃诺克报告以来,代孕一词被广泛使用,该数字一般被称为代孕(surrogacy)。
b. 在法语中,mère de substitution, mère porteuse, gestation-pour-autrui, mère de remplacement和prêt d’uterus等说法可以互换使用。
c. 在意大利语,使用affitto di utero,以及其他表达方式来表达locazione di útero。
d. 在德语,它被称为Leihmutter。
e. 在西班牙,法律指的是代孕,尽管最经常使用的术语是 “maternidad subrogada”, “vientre de alquiler”, “madres suplentes”, “madres portadoras” y “madres gestantes”
f. 在墨西哥,《科阿韦拉州民法典》( el Código Civil de Coahuila)谈到了代孕母亲;《塔巴斯科州民法典》(el Código Civil de Tabasco)根据代孕妈妈是否提供遗传物质来区分代孕母亲和亲生母亲;而墨西哥联邦区的法律草案称之为妊娠代孕(gestación subrog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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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这一概念的演变和对不同情况的区分使人们认识到,”代孕”一词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并不包括所有的情况。根据西班牙皇家学院的字典,代孕是 “替代或把一个人或一件事放在另一个人的位置上”,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它被确定为那些妊娠代孕妈妈同时提供:妊娠过程和遗传物质的情况。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会都发生。因此,”代孕”一词已经开始被用来说明一个人替另一个人怀孕,而且是由另一个不能这样做的人怀孕。

此外,代孕妈妈不是孩子真正的母亲,所以”母性”一词并不恰当。母性包含了比孕育更广泛的事情。母亲的含义远远超过子宫和分娩。做为母亲的状态是一个过程,在精子使卵子受精之前就开始了(想做母亲的阶段),并在孩子出生后持续了很长时间(不得不做母亲的阶段)。这就是为什么说 “孕育”比说”母亲”更好,因为所涉及的是借出子宫和身体,孕育他人的遗传或非遗传胚胎。

简而言之,谈论”代孕母亲”是不正确的;母亲是一个太广泛的概念,不能用“代孕母亲”这个词来概括。母性不是通过代孕来确立的,被替代的是孕育孩子这个过程。母性只能在照顾孩子的第一人称中体现。同样错误的是粗俗的”代孕子宫”,其贬义的细微差别就像上世纪80年代人们谈论 “试管婴儿 “一样明显。

这就是为什么更合适的术语是 “妊娠载体”(“maternidad subrogada”,与英语里的“Gestational Carrier”类似,比较中性且更准确的短语。但考虑到用户的习惯,在这里统一翻译成“代孕妈妈”或者“代孕母亲”,二者未有明显区分),因为这个术语比我提到的任何其他术语更符合它所包含的现实。
与此类似,”代孕委托人”一词被用来指代那些使用代孕服务的人。这是一个被支持代孕的学说和活动家所采用的术语。它比 “预期父母”一词更受欢迎,因为意图并不是意愿的同义词,而且通常也有基因的输入。

妊娠代孕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亲子关系在社会中突然出现。
在门多萨(Mendoza),我们有一个关于妊娠代孕的第一个案例的裁决,这是在其他几个关于这个数字的裁决之后作出的,这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接受、加强并同时更新支持其法律规定的论点。法律框架的缺失正在产生一个正在逐步巩固的判例,这值得对所通过的政治和立法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众所周知,新的阿根廷《民法和商法》(CCyC)起草委员会准备的初步草案包括一个明确规定代孕的条款;但该条款在参议院通过时被从最终文本中删除。

尽管删除了这一条款,但阿根廷并没有禁止代孕,因此这一问题仍然受制于司法自由裁量权,就像现在的情况一样,儿童的最大利益和身份权作为支持承认与代孕委托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联系的基本论据变得特别重要。

然而,这一判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规的缺失,但并不能防止通过妊娠代孕出生的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导致司法诉讼的案例,围绕它们的情况,每个案件的法律策略,司法自由裁量权和解决的不同方面的问题。

1,其中一个法律策略是:在确定亲子关系有利于代孕委托人之前,不对通过妊娠代孕出生的孩子进行亲子权利登记。
这意味着,尽管事实上孩子与那些表现得像他或她的父母的人生活在一起,他们想要他或她并导致他或她的出生,但在确定有利于父母的亲子关系之前,孩子将不会被登记。法律上的现实是,不仅与他们的这种法律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定,而且孩子也没有出生登记,这就侵犯了他们立即登记的权利、拥有亲子关系的权利和身份的权利,以及随之而来的健康权、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受教育权等,因为没有出生登记就意味着获得各种不同权利的障碍。

2,另一种策略是,以孕妇不是 “亲生母亲 “为由,对孕妇的身份提出异议,然后让代孕委托人获得合法父母的身份。
这种策略虽然与前一种情况不同,孩子确实有身份证,但仍然违反了孩子身份权的其他方面。
这种策略不允许在承认亲子关系的判决后才确定亲子关系–应该指出的是,在上面提到的Gualeguaychú案件中,这几乎花了四年时间–这意味着所有的伤害:侵犯了拥有亲子关系的权利,在法律上更快地确定亲子关系,身份,因为登记的亲子权利关系不符合孩子的家庭现实,以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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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无论采用何种司法策略来确定有利于代孕委托人的亲子关系,如前所述,这些法律程序所涉及的时间,以及在孩子出生后进行登记的事实,引起了其他问题和可能的损害。 如果委托人在孩子出生后有了新的想法会怎样?如果孩子出生时有畸形或疾病怎么办? 如果委托人离婚或死亡怎么办? 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人死亡,使孩子被剥夺了,例如,继承能力? 或者如果死亡的人是有法律关系的人,使孩子没有法律地位怎么办?案例是巨大的,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
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妊娠代孕是一个复杂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准确地确定有利于代孕委托人的亲子关系,以便在孩子出生时,可以立即登记为希望成为其父母的人的孩子,这是方便和必要的。

换句话说,司法干预必须在引产前进行。这种干预主要是为了:
1,核实代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因为任何事情都可能出现负面结果–使我们能够事先预见不会有任何不好的结果;
2,核实将作为妊娠载体的人的完全同意代孕,以及该决定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3,保证造成这种怀孕的人的亲子关系,没有任何不确定,猜测或滥用的空间。

因此,该法案旨在提供一个明确的代孕法律框架,在法律上保护代孕所有相关人员,并给予他们法律确定性。为此,该法案的设计和编写与新的阿根廷《民法和商法》绝对协调,并在各方面与新的民事法律文本兼容和互补。
此外,为了保护将通过妊娠代孕出生的人(孩子)的身份,避免实施滥用或肆意行为,并防止有人从这一技术中获得经济利益,建议在第四编中增加两项刑事犯罪,该编涉及危害公民身份罪,在第二章中涉及公民身份和身份的压制和假设。这些罪行将惩罚任何在没有批准代孕协议的相应代孕案例的司法授权或自司法授权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协助、促进或以任何方式干预将胚胎转让给某人充当妊娠代孕妈妈的人。由于根据第26862号法律及其条例,阿根廷立法正确地允许捐赠胚胎,该条第二款要求这一措施不能隐瞒代孕妈妈。

该条还对在希望接收孩子的个人或夫妇与同意将孩子生下来交给他们的人(即代孕妈妈)之间充当中间人(即中介)的人进行了处罚。并明确规定,如果这些行为是习惯性(即反复发生的,多次的)的或为了经济利益,处罚将加倍。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指出,之所以推动这项法律,是因为缺乏监管也导致了代孕行为在国外进行。在我国(阿根廷),已经有几项司法判决是为了减轻国际代孕带来的不利因素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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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jandro和Carlos的案件,他们在印度进行了代孕,他们的儿子Tobias在那里出生;
有一对同性恋伴侣在俄罗斯进行了代孕,结果在2011年4月出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孩;
Hernán和Rolando的案例,这对未婚夫妇利用其中一人捐赠的卵子和精子在印度签订了妊娠代孕协议;
Cayetana的案例,她是阿根廷母亲和西班牙父亲的女儿,在印度通过妊娠代孕出生,她发现自己在法律上有几周时间处于迷茫状态;
在墨西哥出生的双胞胎案例…
若干个已婚夫妇在印度使用妊娠代孕的案例。
恰恰是国外代孕,除了展示了一个现实,还强调了需要为那些在国外通过代孕出生的人提供一个法律上的保证,这证实了已经存在的司法需要:即通过一个法律框架来承认和规范代孕。
国外代孕表明并提示:禁止代孕只会导致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情况。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面对不顾禁令而进行的代孕的做法,出生的孩子会受到严重伤害。
因此,一项考虑到代孕并允许在平等条件下获得代孕的法规也将减少去国外代孕的生殖旅游,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和不公正。

规范代孕是最能满足孩子最佳利益的解决方案,因为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起,孩子就找到了一个想要他或她的家庭;此外,如果没有代孕合同/协议,孩子也不会存在。通过限制各方的权力来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而这只能通过对这些协议的法律监管来实现。
这种孩子利益为优先考虑的方案需要一个保护儿童的法律框架,提供代孕法律的确定性,并保证符合自愿现实的代孕亲子关系。
根据对使用过代孕的家庭的实证案例研究,可以肯定的是,代孕并不违反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相反,代孕满足了这个原则。研究表明,父母和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互动是积极的结果。
对代孕的监管是比较法的趋势。拥有规范代孕规范法律的州的数量正在增加。其中许多州在过去十年内颁布了此类法律。许多州甚至对代孕监管提出质疑。
此外,许多在某些方面具有限制性的法律正在被放宽。
缺乏对代孕的监管可能会导致违反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

首先,代孕是由两个男人组成的同性恋夫妇拥有一个遗传上属于自己的孩子的唯一选择(尽管只是其中之一)。因此,根据自由、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代孕应该合法化和规范化。如果一对异性恋夫妇或由两名女性组成的同性恋夫妇可以拥有一个遗传上属于自己的孩子,那么由两名男性组成的夫妇也应该如此。
其次,法律没有为那些想成为合法母亲,但需要另一个女人来孕育的人提供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如果想要孩子的女人需要另一个女人的卵子,在没有任何生理异常的情况下进行孕育,她将通过分娩以母亲的身份出现,原则上,她符合法律要求,成为她所主张的合法母亲。问题是:为什么妇女用捐赠的卵子生孩子比通过捐赠 “妊娠能力”生孩子更有尊严和可接受?如果为那些因无法提供卵子而无法生育的妇女提供了解决方案,就应该允许代孕,以帮助那些无法生孩子的妇女。

法律上的禁止–或因缺乏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限制是歧视性的,因为它们基本上适用于无法承担代孕这种复杂方法的费用的个人或夫妇(同性或异性),而那些有财力的人则前往允许代孕的国家。
代孕是一种现有的、甚至比人们普遍认知的更普遍的事情(在中国也是这样)。面对这一新的现实,最好的和最具保护性的解决方案不是闭上眼睛,也不是禁止代孕,而是立法规范代孕。法律本身是进化的;一种情况可能没有被规则考虑到;没有什么能阻止监管在情况出现时出现,适应和塑造新的现实。这是最能满足人权的实现和发展的对策。

法律必须考虑到社会观念和科学的演变,必须适应、掌握和管理这些出现的新事物,以便给通过代孕而出生的人以符合情理的以及确定的亲情关系。
对于一小部分人来说,代孕是建立家庭的唯一机会,因此必须得出结论,国家政府和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是创造一个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想要组建健全家庭的人成功和幸福的可能性,而不是建立不利条件或为难他们。
因此,这是一个促进代孕法律框架的问题,该框架为行使生殖权利提供保证,尊重和促进个人自由生育或单身父亲的权利,代表着对行使权利的保障,承认我们的社会与之融合的多样性,是民主、多元、包容和多样化社会规范的典范。”
基于上述原因,我请我的同事们支持这一倡议。

——此提案发表于阿根廷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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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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