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代孕立法总则
第1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规范阿根廷代孕及其司法程序,以达到以下目的
a. 保证代孕程序所生子女的最大利益。
b. 为所有代孕相关人员提供法律保护。
c. 提供一个代孕法律框架,保证代孕参与各方的权利的充分行使,并给予代孕在法律上的确定性。
第2条–阿根廷代孕的概念和主体。
代孕是一种医学辅助的人类生殖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一个人(被称为代孕妈妈,即代孕妈妈)与另一个人或一对夫妇(被称为代孕委托方,即“预期父母”)同意孕育一个胚胎,从而使出生的人与代孕委托方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不得因妊娠代孕妈妈和/或委托方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或婚姻状况而设置任何障碍、限制或排斥。
第3条–民事能力。代孕妈妈和代孕委托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 对阿根廷代孕当事人的要求
第4条.–与代孕妈妈有关的要求。
在代孕协议中充当妊娠载体(代孕妈妈)的人不应提供她的配子(卵子),并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
b. 没有经历过两(2)次以上的妊娠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过程;
c. 至少生过1个自己的孩子。
第5条 与代孕委托人有关的要求。
一个单身,或一对夫妇,无论是否结婚,只要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就可以成为代孕委托方:
a. 至少有一个委托方必须提供他/她的配子,除非有充分的医学理由证明不可能提供配子。
b. 阿根廷代孕的主申请人必须不能受孕,或不能在不危及其健康或未出生婴儿的健康的情况下怀孕。
c. 该人或主要人员之一必须在该国有三(3)年的不间断居住。
第三章 在阿根廷代孕的司法授权
第6条 司法授权。
所有妊娠代孕协议/合同都必须根据本法和为此目的发布的条例的规定进行司法授权。
第7条–代孕申请书的要求。
代孕协议的各方应向法官申请授权该技术。提交的材料除请愿书外,还必须包括
a. 证明协议所涉人员身份的文件副本。
b. 证明代孕妈妈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医疗证明。
c. 证明委托人没有能力在不危及代孕妈妈或胎儿健康的情况下怀孕或妊娠至足月的医学证明。
d. 证明各方已接受适当的医疗和心理咨询的证明。
e. 医学证明,证明至少有一方酌情提供遗传材料(精子或卵子)。
f. 为实现所寻求的授权而感兴趣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四章 跨学科/专业的代孕资格审核小组
第8条 跨学科/跨专业的代孕资格审核小组。
地方司法机构内现有的跨学科小组,或为本法目的而设立的小组,应在授权妊娠代孕的司法程序框架内行事。该跨学科小组应由一名律师、一名临床医生、一名妇科医生、一名心理学家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组成。
第9条 跨学科小组的意见。法官必须得到跨学科小组的意见,该小组必须
a. 评估孕妇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她以这种身份行事的能力。
b. 评估委托人是否适合通过妊娠代孕成为父母。
c. 确定委托人没有能力怀孕,或没有能力在不危及代孕妈妈或胎儿健康的情况下妊娠到足月。
跨学科小组具有当局规定的其他职能,在每个案件中,这些职能由法官决定。
第五章. 对代孕合同/协议的认可要求。
第10条 协议的批准。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官才应批准代孕协议:a. 所有各方都考虑到了可能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和代孕出生的孩子的最大利益;
b. 跨学科小组已经给出了对代孕有利的意见。
c. 代孕委托方同意他/她与因代孕协议而出生的人在出生后立即建立合法的父母关系。
d. 妊娠代孕妈妈接受她与她所妊娠和分娩的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e. 所有各方都对代孕及其效果给予了自由的、事先的、充分的和知情的同意。
第11条 代孕妈妈的个人权利。
- 代孕协议中的条款如果以任何方式限制妊娠母亲对自己身体的权利,或限制她的个人自由、隐私、身体完整、安全或自主权,应视为无效。
- 如果代孕妈妈在妊娠期间出现国家法律授权的任何合法终止妊娠的理由,孕妇可以自由选择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替代方案。
第12条 非营利性质。补偿。代孕协议不得具有赢利性或商业性质。
- 在阿根廷代孕的代孕委托人为代孕妈妈的利益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是有效的,如果它有助于补偿医疗费用、胚胎移植、法律和心理咨询以及所有那些作为代孕的直接后果的费用,包括那些从引起怀孕、分娩和分娩后的治疗中产生的费用。
- 孕妇也有权获得补偿,以支付怀孕和产后几个月的基本费用。
- 阿根廷国家卫生部应制定计算这种补偿金额的公式。
第13条 代孕保险。
代孕委托方应自费并为妊娠代孕妈妈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以支付妊娠代孕可能产生的意外情况。
第六章. 妊娠代孕妈妈的登记
第14条 孕妇的登记。
- 应在阿根廷国家卫生部的范围内建立一个孕妇登记册,在代孕合同/协议中充当这种角色的人应在其中登记,并与在省一级建立的登记册相衔接。
- 妊娠代孕妈妈登记处应具有可能建立的其他功能。
第15条–登记处的信息
在法官批准代孕合同/协议之前,法官应查阅代孕妈妈登记册,以核实作为代孕妈妈的人以前没有曾经代孕过两次。
第七章 关于阿根廷代孕的司法判决的效力
第16条:司法判决效力。
- 一旦阿根廷代孕合同/协议得到授权,法官应公布司法决定,宣布代孕委托方与因代孕而出生的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 在因代孕而出生的人和代孕委托方之间建立亲子关系,无论其基因贡献如何,都要以生育意愿为基础,并通过孩子出生证明、委托方的身份和批准代孕协议的司法判决来确定。
- 作为代孕委托人的一个或多个人,在他们同意和协议得到代孕司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因代孕协议而出生的孩子的亲子关系提出异议。
第17条 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执行时限。
在代孕还没有相应的司法授权批准妊娠代孕协议的情况下,介入的试管婴儿医疗机构不得对代孕妈妈进行胚胎移植。如果从司法授权之日起已经过了一年的时间,也不能进行胚胎移植。
第18条 阿根廷代孕出生证和出生证明。
- 在代孕协议得到司法授权的所有情况下,应出具出生证明和出生证,说明与代孕委托人的亲子关系。
- 出生证上不留妊娠母亲的姓名记录。
- 在任何情况下,出生证明或出生证都不得反映或可推断出孩子是因代孕协议而出生的信息。
第19条:遵守代孕合同/协议。
如果代孕合同/协议得到了司法授权,一旦孩子出生,代孕委托方不能否认其与出生者的法定亲子关系,代孕妈妈也不能反对孩子留在代孕委托方身边。
第20条:司法干预。
- 在不影响其他解决方式的情况下,由代孕合同/协议引起的任何冲突都必须在干预该程序的同一法官或将来取代他或她的法官面前得到解决,以批准代孕行为。
- 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考虑到特定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各方自由表达的愿望。
第八章 代孕各方的知情权
第21条 知情权。
因代孕而出生的人,一旦达到足够的年龄和成熟度,就有权查阅司法档案,以及其他登记簿、医疗中心或行政部门中的所有其他信息。
第九章:司法授权 缺乏司法授权的影响。
第22条 适用规则。
在没有事先司法授权的情况下,亲子关系按自然亲子关系的规则确定(即“谁生的就是谁的”)。
第十章. 纳入《刑法典》
第23条–第139条之三被纳入《阿根廷国家刑法》,其措辞如下:“第139条之三:公职人员或卫生部门人员在没有批准代孕协议的相应司法授权或自司法授权之日起未满一(1)年的情况下,为移植胚胎给某人充当妊娠载体(即代孕妈妈)提供便利、促进或以任何方式进行中介的,应被处以监禁或三(3)至六(6)年的监禁,并取消从业资格。
任何公职人员或卫生专业人员在没有胚胎捐赠证明的情况下,协助、促进或以任何方式干预由非本人的遗传物质培育的胚胎的移植,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24条–特此在《阿根廷国家刑法典》中增加第139条之四,其措辞如下:
“第139条之四:在愿意接受男孩或女孩的人或夫妇,与接受妊娠代孕的人(即代孕委托人,也叫预期父母)之间进行谈判,以便将其交给自己的人,将被处以禁闭或3至6年的监禁。如果这些行为是习惯性的,或者是为了经济利益,则处罚将加倍。
任何公职人员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如实施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应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罚,并应受到两倍于刑期的特别从业资格。
第25条–向行政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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