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本文专门讨论哈萨克斯坦代孕的法律监管问题。代孕的法律监管难题不仅在哈萨克斯坦,而且在很多国家都还没有找到明确的解决方案。”代孕是解决不孕症的方法吗?”,”代孕妈妈和胚胎有什么法律地位?”,这些都是问题。此外还有许多问题,且随着试管婴儿医疗技术的快速创新,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试图研究不同学科专家所编纂的现有相关研究,以及分析现代背景下关于代孕妈妈的宗教观点。
传统社会关于不孕不育的看法
已婚夫妇不孕不育的问题一直都存在。人类曾尝试巧妙地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绝大多数需要代孕生子的人,只有在不可能以传统方式受孕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代孕这种权宜之计。人们认为,代孕作为生孩子的替代方法不应该成为所有人的可选项。使用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的理由必须是基于人类生殖的重要性,即人类的基本繁衍。在古罗马,使用了 “租借子宫 “的概念,”男人提供他们的妻子 “租给 “妻子不孕的夫妇”。就像在现代时期,不孕不育主要归咎于女性。在传统社会,人们认为血液是通过男性精子遗传的。”根据中世纪法学家的说法,妇女被认为是 “水库”、”花瓶”。在许多传统社会中,如果一对夫妇不能怀孕,妻子有可能会离开丈夫,与另一个男人建立关系,然后回到丈夫身边,这时她将成为一个或多个孩子的母亲。所有这些孩子都被认为是她合法丈夫的孩子。
不同民族的历史和习俗证实,人类的生殖健康对家庭和婚姻制度一直非常重要,与此相关的问题也以不同的方式得到解决。现有的家庭-婚姻立法为公民提供了在家庭生活的不同领域存在契约关系的形式。事实上,对于 “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有诸如养育协议和居住协议这样的合同,一种规定父母分离时子女居住地点的合同,以及代孕合同。 西方文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妇女解放的进程都促进了对克服不育症新方法的探索。这包括从遗传父母那里获得遗传物质并将其植入自然生物孵化器,即代孕母亲的身体的可能性。
其他国家对于试管婴儿代孕法律与监管
体外受精(IVF)和现代意义上的代孕母亲的奠基人是两位英国研究人员–生物科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和妇科医生帕特里克-斯蒂芬。由于在代孕问题上出现了许多道德、伦理和宗教方面的争议,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立法都限制代孕。在大多数国家,法律完全或部分地禁止了代孕。事实上,在法国,由于认为代孕与收养法相冲突,并违反了关于人体不可转让性的规定,代孕被完全禁止”。根据德国法律,进行受精卵转移的卫生工作者必须受到刑事处罚,而预期父母和代孕母亲则只限于受到当局的正式警告。许多州只禁止商业代孕合同/协议。因此,不允许基于代孕合同/协议进行诉讼。一般来说,现代生殖技术是一个“有好几个未知数的方程式”。一方面,生殖技术使我们能够克服不孕不育的问题,所以忽视生殖技术的利用是荒谬的。另一方面,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如此之快,以至于社会没有时间去思考这种技术的发展会导致什么样的精神、道德和社会后果。因此,今天的代孕,在公众看来,是一种法律、宗教、道德和伦理方面的纠结。事实上,代孕妈妈的做法带来了难以解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在有关健康和人类道德问题的立法规定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国家对新的科学技术的态度,特别是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代孕和其他方法及生殖技术问题。代孕–是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方法之一。有些家庭的成员不想因不孕不育而分离,并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目标。
哈萨克斯坦试管婴儿的现况
据专家介绍,统计数据显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高达15%的已婚夫妇没有孩子,其中约30%的夫妇,也就是每年约7000到8000对夫妇需要使用辅助生殖技术(ART)。在这方面,哈萨克斯坦人民对代孕母亲的态度是宽容的。尽管这种社会现象的数量并不算多,但有必要改进对代孕合同/协议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如果医学方面的问题已经在技术上得到解决,并且现在可以很容易地解决,那么法律、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问题仍然是难以克服的。代孕引发了争议、丑闻和前所未有的诉讼和审判。除了对知识、实验和创造的纯科学渴求,在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和宗教的谴责。还有一个问题:钱的问题,因为代孕非常昂贵。再加上保密性、复杂性,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和公正的人对代孕看法上细微的差别。
近年来,ART(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利用胚胎干细胞治疗几种疾病的首次尝试,开始引起某些生物伦理问题。N.A. Kayupova教授的文章《妇产科和围产科的新技术。现实与机遇(人文、道德和法律方面)”一文发表在《产科、妇科和围产科》杂志上,是关于现代医学(包括辅助生殖)中生物伦理问题的首批重要出版物之一。这篇文章的作者指出:今天,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与一项有利可图的活动有关。道德原则往往与商业利益发生冲突。社会对代孕的态度有很大的不同。人们可以接受或否认,甚至宣布代孕是 “生殖商业 “的表现。但是,还有什么比不孕不育夫妇(客户)的态度更重要吗?事实上,想象一下父亲和母亲(未来的父母),他们现在有机会实现以前无法实现的做母亲和做父亲的喜悦。最后,代孕母亲通常来自一个有自己孩子但缺乏物质财富的大家庭。她有机会获得良好的经济回报,这将有助于改善她家庭的经济状况。
伊斯兰教对于代孕的看法-代孕宗教观点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宗教对代孕的看法,世界上的两大宗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对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有不同的态度。
根据伊斯兰的神学和法律推论,无子或不孕是真主的考验。敬畏真主的人和有虔诚信仰的人倾向于温顺和谦卑地接受这种考验,相信全能的真主的恩典和恩惠,他掌管着远超人类理解的一切。无子是一种考验,随之而来的是安慰。因此,造物主应许的恩惠应该给那些能够经受住考验而不沮丧和绝望的人。这方面的例子例如:亚伯拉罕和圣母玛利亚的父母,他们被神祝福并有了后代。
但真主安拉希望你们轻松,不希望你们受苦。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是满足人类的各种利益,满足人类的需求,促进人类的生活。在此基础上,伊斯兰教法旨在确保保护人类的基本价值:宗教、生命、心灵、荣誉和尊严,以及生育和财产。这些准则规定了伊斯兰教对不孕不育问题的处理方法。
根据伊斯兰学者的观点,如果彻底的医学检查发现了可恢复/可治疗的不孕不育原因,那么,使用各种形式的不孕不育治疗,不违反人类的原始本性,就是必要的,应该被允许。先知穆罕默德说 “安拉的奴仆们,请接受治疗吧!安拉为他们创造了疾病和药物。只有衰老是不可治愈的”。
然而,如果传统的不孕不育治疗无效,考虑到夫妻双方年龄的个体特征,以及有权威的医学证据证明不可能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那么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体外受精(IVF)是允许的。
哈萨克斯坦代孕的立法和监管-代孕合同条款、限制和要求
立法上的承认是相当客观和合理的,因为只有遇到这个问题的个人才能可信地解释他们的真实感受、动机、以及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甚至是代孕的理由。确保规范人工授精的法律后果的规则,意味着《家庭法》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创造新生命的自然功能。但是,《家庭法》不能对孩子的出生法律问题无动于衷,这些孩子的出生是由于医学的各个分支(生物学、生理学、遗传学等)的进步而得以实现的。《家庭法》和《婚姻法》的可选择性,基于双方同意和情感联系的存在,允许公民选择最合适的生殖行为模式。在现代现实中,代孕是实现没有自然生殖能力的妇女和男性拥有自己孩子—这一最自然愿望的最可行的方法之一。大量无子女的夫妇有生孩子的自然愿望,决定了对代孕母亲服务的需求。代孕这种方法的目的只是部分解决由社会灾难、环境恶化和其他不利因素造成的不孕不育问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2011年12月26日颁布的《婚姻法》和《家庭法》与以前的规范性法案一样,预见到了签署代孕协议的可能性。代孕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其实施意味着一名妇女自愿同意怀孕,以怀上并生下一个与她生理上不同的孩子,然后将其交给其他个人,即遗传父母进行养育。他们将被视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尽管事实上是由代孕母亲怀上并生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年12月26日颁布的《婚姻法》第54条规定:”婚姻和家庭“。
- 代孕合同/协议应是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立法的书面形式”,并须经强制公证。
- 签署代孕合同/协议意味着配偶(订购代孕服务的一方,即“预期父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承担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 并且在签订代孕合同/协议的同时,配偶(预期父母)与一个医疗组织签订合同,该医疗组织将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提供适当的服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9年9月18日颁布的《人民健康和卫生保健系统法》第100条直接规定了对代孕母亲的照顾条件。根据上述条款,”根据代孕母亲(被植入捐赠者胚胎后孕育胎儿的妇女)和预期父母的协议,代孕母亲意味着生育和分娩,包括承受早产风险”。
- 代孕母亲可以是20至35岁的妇女,她们有一份经认证的关于精神、身体和生殖健康状况令人满意的医疗报告,包括医疗和基因测试的结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年12月26日颁布的《婚姻和家庭法》第55条规定了代孕协议的内容。事实上,根据2011年12月26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55条,代孕合同应包括。
- 关于预期父母(客户)和代孕母亲的身份信息。
- 向代孕母亲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要求和条件。
- 双方在违约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赔偿的金额、方式和程序。
- 其他条件,包括不可克服的情况,即不可抗力。
人工授精的方法有很多,每种方法都有特定的医学、心理学以及道德和伦理学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选择一种与预期父母双方都有遗传关系的方式。在有的情况下,只与预期父母中的一个有遗传关系。也有的试管婴儿案例中,与预期父母双方的密切关系被完全排除(供卵也供精,或者第三方捐赠胚胎)。
此外,代孕所必须的体外受精,可以通过丈夫的精子和孩子的生物学亲生母亲实施(传统代孕),或者将带有父母遗传物质的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在后一种情况下,孩子与父母是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
也有可能胚胎是由捐赠者的精子受精的,或者胚胎只与父母中的一方有生物学遗传联系。这样一来,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就不存在生物学遗传关系。代孕母亲与她体内的孩子在基因上是完全无关。
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不包括家庭合同,代孕应具有民事性质。因此,合同服务的主题是生孩子和分娩。在国外的代孕实践中,”妊娠携带者(Gestational Carrier)”这个词被经常使用。这种代孕合同/协议是双方同意的,预期父母和代孕妈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达成代孕合同/协议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代孕合同/协议双方有权利和义务,这与双方协议的性质相符。根据代孕合同,作为奖励支付一些费用是许可的。尽管部分立法者指出,合同应规定代孕母亲的费用的顺序和支付的限定条件。
哈萨克斯坦代孕妈妈要求和合同
根据代孕合同/协议,也可以规定代孕补偿报酬的支付或者提供物质。因此,代孕合同/协议可以具有利他代孕和非利他代孕的性质。然而,要把这种代孕合同.协议归于某种类型的合同是相当困难的。代孕协议的实质是提供服务和援助,即订立合同的”原因”是养育和生育的服务。代孕是一项不寻常的服务,受人类生理特点、生殖健康或缺乏生殖健康、社会、道德和伦理要求的制约。如果说古罗马的这种协议曾经具有 “租用子宫 “的临时协议的性质,即租赁协议,那么今天,带着很大的疑问,它可以被归入服务提供合同。
有偿代孕服务协议是为了提供有偿服务。(代孕合同的主体是服务本身,而不是孩子。孩子不能用来交易)。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民事立法,服务提供合同在性质上完全是无偿的。订立这种合同/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提供强制性的我代孕服务获得补偿(或者说通过服务获取盈利)。预期父母的目的(causa)是明确的–获得生育和分娩的服务。那么如何解释代孕母亲对生育的同意,这项服务可以为代孕妈妈造成积极和消极的后果。一般来说,这种代孕合同/协议的具体条款的内容只有在有极端的医疗条件时才会涉及履约。欧洲委员会禁止将代孕机构的服务用于商业用途,任何付款可以是“纯客观”(即只可以报销实际已经产生的费用支出)的,并只允许用于必要的支出费用。在这方面,很多国家的立法者对代孕妈妈的要求之一是,代孕妈妈的角色必须由不育妇女的姐妹、或近亲、或朋友来完成—例如印度2019年代孕监管法案。
在哈萨克斯坦的代孕研究者看来,代孕合同/协议也可能具有信托性质,因为个人的信任和信心可以通过这种类型的合同/协议所确定。此外,代孕合同/协议可以被看作是无因性的,因为不适当的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合同的履行与人的生理/心理有关,而人的心理可能并不总是在完全自我控制之下,也不总是取决于意志和意识。因此,虽然这种协议在性质上是民事的,但不能归结为任何一种民事合同,因为它有一个特定的合同对象。这种代孕合同/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个人,而预期父母,根据立法者的说法,是希望有孩子的人。我们认为,需要澄清的是,是否意味着任何希望有孩子的人,或只是一对已婚夫妇,或也包括同居者,都有权代孕和缔结代孕合同/协议。如果代孕合同是由同居者签署的,但不确定他们是否有进一步同居的意图。那么,符合逻辑的是,与代孕母亲的合同/协议应该由最希望有孩子的人签署。
关于预期父母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立法者并没有将其纳入规范。有偿商业代孕服务协议是为了提供有偿服务。这类合同的主体是服务本身。
一个妇女可以成为代孕母亲,但她必须提供有关她的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全部信息,以及医疗和基因测试的结果。然而,并非所有妇女都能成为代孕母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对未来的代孕母亲提出了严格要求。
- 希望成为代孕母亲的妇女必须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
- 有令人满意的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并由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 自己的身体健康,生理指标正常
- 如果代孕妈妈已经正式结婚(婚姻),在缔结代孕合同/协议期间,她必须提交一份由公证员认证的她丈夫的书面同意书。
- 根据代孕合同/协议,代孕母亲必须定期接受生育医生的监测,并严格遵守医疗建议
毫无疑问,代孕合同/协议的特点是有特定的主体构成。此外,医疗机构或从事私人医疗执业的个人提供医疗服务具体有什么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准确的界定。预期父母和医疗机构之间必须有一个协议,以执行所有必要的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医疗程序。通常这是一份单独的合同,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可能应该有两个单独的协议:一个是主要的,第二个是附属的。
附属协议将规范为胚胎植入,以及提供为代孕母亲健康评估服务。
我们认为,一个基本条件可以是关于某些代孕申请人不能生育的医学证明,以及关于同意植入胚胎的妇女的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证明。除了这些基本条件外,还可以由协议方确定其他条件。
合同的内容包括条款和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根据《俄罗斯法典》第55条。RK《婚姻和家庭法》第55条规定,代孕协议必须包括
- 关于配偶(客户,即“预期父母”)和代孕母亲的信息。
- 向代孕母亲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条件。
- 各方在违约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57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和条件。
- 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不可抗力
- 代孕合同/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在公证处进行强制认证。
- 在故意违反医生关于代孕母亲怀孕的要求的情况下(例如服用代孕合同中禁止的药品、饮酒等等),可以终止代孕合同/协议。
哈萨克斯坦代孕妈妈与孩子的关系-移交孩子和建立亲子权利
代孕母亲有义务在孩子出生后将其交给预期父母(客户),不得将孩子交给其他个人。在很多研究代孕的学者看来,这一规定是有争议的。诚然,预期父母与孩子有遗传关系,但代孕母亲与孩子有生理、心理、情感上的联系也是事实。例如,俄罗斯立法者优先考虑了代孕母亲的利益。事实上,代孕母亲不仅必须在缔结代孕合同/协议时明确同意,而且还必须在“孩子出生后”再次确认她同意将预期父母(客户)记录为合法父母。如果代孕妈妈不确认将孩子转交给预期父母,则代孕母亲有权将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专家的说法,”这一规定应该被认为是新《家庭法》的亮点。它为代孕最复杂的道德问题之一制定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签订代孕合同的个人之间总是存在着利益冲突。由于缔结了代孕合同/协议的人一方是遗传父母,他们可以将自己的希望和养育子女的感情寄托在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代孕母亲放弃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以及其权利,以确认她同意将预期父母记录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
反过来,代孕母亲如果不是孩子的遗传母亲,但与孩子有生物关系。在怀孕和分娩期间,代孕妈妈表现出她的母性情感,可以完全改变她对孩子的态度,以及废除与第二方缔结的协议。
如果法律强制要求她把孩子交给与她签订了代孕合同/协议的人,那么把孩子交给别人可能会像失去自己的孩子一样痛苦。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法律应该优先考虑代孕母亲的利益。孕育或分娩的事实在社会和情感上被认为比基因来源更重要。有其他论据来支持这一立场。
这个问题非常微妙,首先需要考虑对孩子什么才是最好。在代孕合同/协议中,没有人会希望一个女人被简单地当作一个婴儿孵化器。哈萨克斯坦《家庭法》应该符合大多数道德和伦理规范。哈萨克人的某些传统(将长孙交给祖父母)、谚语(”母亲不是生孩子的人,而是养育你的人”)证实了社会关系更重要的论点。代孕的问题就在这里。
如果这一制度被写入法律,就意味着医学、社会、人口学和心理学上的需求已经需要重新审视了。这些是规范代孕合同/协议的第一步,但这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困难在于,代孕所涉及各方的关系是个人的、亲密的、精神的和情感的。不孕不育是伴随着人类整个生存过程的问题。在传统社会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当一个有孩子的男人死了,他们说 “他离开了”,当一个没有孩子的男人死了,他们说 “他结束了”。
立法者已经为那些有生育问题,但又想在孩子身上延续自己生命的人建立了法律基础。代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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