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订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
准许和规范的做法-哈萨克斯坦代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9章允许并规定了商业性代孕。第54条. 第 54 条. 代孕合同
- 必须是书面形式
- 建议代孕委托人的父母权利;
- 代孕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第55条)。
- 配偶(客户)和代孕母亲的详细情况
- 代孕母亲抚养费的支付顺序和条件;
- 不履行合同条件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赔偿金额和顺序
- 其他条件,以及不可抗力。
- 对代孕母亲的要求(第56条)。
哈萨克斯坦代孕母亲必须
- 年满二十五岁
- 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良好
- 并经保健机构的意见确认
- 而且必须有自己健康的孩子。
- 如果代孕母亲是已婚的,在签订代孕合同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夫妻双方的书面协议。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生物材料(即精子和卵子)的人,应保存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全面保存使用生物材料的各方(包括捐献者)的资料。公证后的代孕合同应附一份意见书,并在交易结算地保存。
第五十七条 代孕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代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代孕客户)必须:
- 承担与代孕母亲体检相关的经济费用;
- 承担与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有关的财务费用;
- 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查结果
- 支付代孕母亲在孕期、产期和生育后五十六天内的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出现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分娩并发症,配偶双方有义务在生育后七十天内支付费用。
代孕母亲有义务
- 向客户提供有关其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医疗意见。
- 接受医生的随访,并完全服从医生的建议和医疗处置。
- 通知与她签订代孕合同的人(即代孕客户),说明代孕合同中提到的有周期性的妊娠期;
- 将孩子转给与她签订代孕合同的人;
- 代孕母亲无权将子女转让给他人。
该法还规定:
- 代孕母亲在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后,应按照代孕合同的规定承担怀孕责任,并有义务排除自然怀孕的可能性。
- 关于多胎妊娠的代孕问题,应由代孕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合法的亲子关系—-代孕。(第59条)。
- 夫妻(客户)根据代孕合同,通过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所生的子女,应认定为子女的父母。
- 如果因采用这种方法和技术或根据代孕合同生下两个及以上的孩子,配偶(客户)对每一个出生的孩子都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辅助生殖
第五十八条: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可由已婚妇女和单身妇女使用,但必须是
- 已达到成年年龄
- 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良好
- 并经卫生保健机构确认的单身妇女。
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包括使用供体精液等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怀上并生育子女的妇女,应以遗传母亲为合法亲生母亲。
注:自2010年起,哈萨克斯坦不孕不育夫妇的试管婴儿纳入免费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卫生部的数据,2010年有100个周期,2012年有600个周期。计划到2015年将其数量增加到750个。以前有过孩子的夫妇不包括在内。
获得信息的机会
如果因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生育的孩子,应按上述代孕方法登记孩子父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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