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代孕立法概况梳理

近日,女明星郑爽疑似在美国代孕生子后又弃养的消息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代孕背后涉及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又一次成为热点话题。尽管这些年来中国关于“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是否应该放开商业代孕“的讨论一直未停止,但至今国内仍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法》这两部部门规章明文禁止代孕,国家层面的法律一直未有制订。较之于国内,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代孕的相关规定更加多元,尤其是美国,故此本文特将美国各州代孕立法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一、美国各州代孕行为合法性一览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法律外,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代孕法律也因州而异。目前而言,美国各州关于代孕的合法性认定并不相同,主要分布状态如下。

1.完全合法——

婴儿出生前即可向法院申请亲权建立的判决,在全州范围具备合法性,父母双方姓名可在出生证明上体现。
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康奈提格州,华盛顿D.C.州,德拉瓦州,缅因州,新罕布夏州,内华达州,罗得岛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

2.基本合法——

亲权建立的判决结果可能由于不同的因素或者管辖地而不同;或者只能在婴儿出生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亲权建立的判决。在其中一些行政州在出生后亲权建立的法律途径中可能会需要一些额外的手续。
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夏威夷州,伊利诺伊州,肯萨斯州,肯塔基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北卡罗来纳州,北达科他州,新墨西哥州,俄亥俄州,奥克拉荷马州,宾夕法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佛蒙特州,威斯康辛州,西维吉尼亚州。

3.灰色地带——

虽然代孕行为可以执行,但是在法律申请亲权建立的过程中存在困难,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爱荷华州,爱达荷州,印第安纳州,密西西比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田纳西州,维吉尼亚州,怀俄明州。

4.不合法——

无论是法令还是判例都明令禁止涉及补偿金的代孕协议,或者在出生证无法体现父母双方的姓名。
路易斯安那州,密西根州,纽泽西州,纽约州,华盛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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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州关于代孕立法的具体规定

1.高度认可代孕合法的州

加利福尼亚州
加州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认为,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是本州公共秩序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准许代理孕母改善自身经济状况。
该州法律认为,女性有权通过商业代孕的方式,获取对方提供的经济报酬以提高生活水平。国家如果横加干涉甚至禁止这种行为,则属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尊重当事人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该州法律认为,生育是每个自然人的基础性人权。一些人虽然由于生理方面的缺陷,而不能以传统、自然的方式繁衍后代,但随着现代生物学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已经可以满足其生养后代的愿望。对此,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否则便沦为因自然人生理上的缺陷,而剥夺其基本人权的恶法。
(3)保护儿童利益。
婴儿的存活与健康成长离不开成人稳定、细致的照顾,尤其对以代孕方式而出生的婴儿来说更是如此。为其最佳利益考虑,法律应尽快为代孕婴儿确定父母,如此才能明确照顾义务的承担者。
为此,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82年就专门为代孕出台了一部法案。
法院对代孕的各个重要环节,从协议订立到最后履行,都进行着司法监控。代孕委托人需要就缔结代孕协议事项,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提交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和评估,认为委托方符合条件,方可批准这一申请。
委托方在拿到法院许可意见后,才可与选定的代理孕母,进入人工辅助生殖的医学过程,而在代理孕母怀孕期间,法院也会介入监管,并在婴儿出生前后下达判决,判定委托方为其法定父母。
阿肯色州
代孕委托人无论是非法或者合法夫妻都可以使用代孕服务,但是父母法律地位与代孕合法夫妻有差异。
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为代孕婴儿的父母,不论是否提供卵子的代孕,该州都承认委托夫妇或个人是合法的父母,如果发生争议,将依合约解决,即代孕母亲必须遵守合约,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利;
阿肯色州法律有利于代母。有一例州法规宣布代孕协议有效:法规详细说明了几种类型下的育儿情况,并明确规定了每种情况下的权利。不止一次,阿肯色州最高法院将裁定给予意向父母。

2.认为代孕合法但法律有限制的州

伊利诺斯州
委托夫妻之一必须参加生物配种,单亲父母若想通过代孕取得监护权,必须亲自参加生物配种,其中,单亲父亲必须使用自己的精子、单亲母亲必须使用自己的卵子;禁止同性配偶代孕。
该州规定了代孕委托人的性质:代孕委托人可以是单身人,合法夫妻或者同性恋,但是代孕妇女必须在伊利诺州分娩;代孕委托人必须有合适的原因使用代孕服务,且已经通过医生允许;代孕委托人必须通过身体和心理检查;代孕委托人已经从律师接受了关于代孕契约的规定及法律后果。
该州法律还规定了代孕妇女的性质:代孕妇女必须满21岁以上;代孕妇女已生育过孩子;代孕妇女必须通过身体和心理检查;代孕妇女已经从律师接受了关于代孕契约的规定及法律后果;若代孕妇女已结婚,丈夫必须承认及遵行代孕契约的规定,代孕婴儿出生以后必须立刻放弃,自己对代孕婴儿的亲权。
内华达州
禁止同性配偶代孕。代孕委托人只可以向代孕妇女交付相关代孕的补偿费,禁止向代孕妇女提供其他利益,若发现任何人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弗洛里达州
不允许精子捐赠;传统代孕和受精卵移植代孕都是合法的。代孕委托人只可以向代孕妇女交付相关代孕的补偿费,禁止向代孕妇女提供其他利益,若发现任何人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代孕委托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年龄18岁以上,自己无法生育子女。禁止代孕妇女取消代孕契约,除非该胚胎与委托代孕夫妻无基因关系,才可以在代孕婴儿出生后7天之内取消。
缅因州
 
与美国加州、内华达州规定类似,属于代孕友好州,商业代孕合法且不受婚姻状况、性别、性向的影响。
新罕布什尔州
不允许卵子捐赠、委托夫妻之一必须参加生物配种。代孕妇女可以在代孕婴儿出生后72小时之内,取消代孕契约;取消代孕契约之后,代孕妇女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
新泽西州
 
不允许传统方式代孕。
北达科他州
 
不允许传统方式代孕。
犹他州
 
不允许传统方式代孕;禁止代母丈夫提供精子;委托夫妻之一必须参加生物配种。
 (捐卵人和代孕母亲为同一人则为传统代孕方式 ,现在的做法是捐卵人和代孕母亲实两个人)
田纳西州
 
代孕时至少委托父母中的男方须参与生物配种。
俄勒冈州
 
可为一对父亲或异性恋夫妇或单身父母提供代孕。婴儿在这里出生之后,医院与国家重要记录办公室会出具的出生证明中会列出父母及代孕母亲的名字。
阿拉巴马州、北卡罗纳州
 
在这里两个州,即使代孕妈妈与婴儿没有生物学上的遗传关系,但也被视为孩子的母亲,亲生父母必须在出生后通过法律程序领养自己的孩子。
阿拉巴马州的法院总体上对代孕的规定是有利的。但是,法定术语豁免了代孕的收养法和禁止婴儿买卖。1996年,阿拉巴马州民事上诉法院对一项代孕安排作出了隐晦的承认,即将离婚案中的一名儿童的监护权授予了与儿童没有血缘关系的妻子。
康奈提格州
 
康奈提格州对代孕安排没有法律异议。关于出生前的判定,由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裁定,康涅狄格州卫生部国家生命统计办公室必须遵守这些判定,即使意向准父母与孩子没有遗传生物学关系。
德拉瓦州
 
德拉瓦州2013法律允许代孕(妊娠代孕)和详细规定过程。父母权益书的申请是在出生后颁布最终裁定。

3.禁止有偿代孕的州

华盛顿州
 
法律认为有偿代孕是轻罪;完全禁止代孕合同;允许无偿代孕。
德克萨斯州
 
法律规定代孕前合同必须由法官提前批准确认。
弗吉尼亚州
 
法律规定孩子出生后需向法院提交文件才能申请更改出生证上的父母名字。

4.州法律规定代孕非法的州(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和罚款坐牢)

哥伦比亚州
 
禁止所有的代孕形式,若发现违法应当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万美元以下或者二者并罚。
密歇根州
 
禁止涉及代孕商业化的行为,认为代孕契约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无执行力。若发现违法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5万美元以下。
纽约州
 
商业代孕契约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无执行力;契约各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5万美元以下。协助安排进行代孕的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1万美元以下。
马里兰州
 
马里兰州没有关于代孕的法律,但法院普遍有利。然而,2000年总检察长的意见认为,补偿式的代孕合同是非法的,但并不反对生育后收养,表明法官必须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俄亥俄州
 
州法律规定代孕非法,不仅代孕合同无效甚至会面临罚款坐牢。俄亥俄州法院对代母的身份有深刻的分歧。因此,一些法官不愿批准出生前的判定。
奥克拉荷马州
 
没有关于代孕的法律。1983年的一个总检察长的意见预示妊娠代孕的兴起,宣布补偿代孕合同违反了国家对贩卖儿童的法定禁令。
路易斯安那州
 
路易斯安那州法规宣布传统代孕协议无效,不可执行,违反公共政策。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准父母必须以领养方式得到孩子抚养权。法规不涉及妊娠代孕。然而,许多法院对妊娠代孕不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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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孕法及其他相关条例

1.代孕法

美国各州关于代孕均有自己的立法和判例,并不完全统一,但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严格的代孕法律合同流程
美国有严格的辅助生殖医疗法律规定,所有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须严格按照签署的法律合同流程执行。美国法律规定,代孕或捐卵服务,必须要有中介公司(代孕/捐卵全流程安排)、律师(法律流程)、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保险公司和IVF机构(生殖医疗)共同参与,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合力实现准父母生子愿望,完全合乎法律保障。
(2) 代母的选择
依照法律代孕妈妈必须没有犯罪史,必须通过心理学测试以保证代孕妈妈是在正常的心情下孕育胎儿,必须通过毒品和酒精,吸烟的测试,代孕机构必须调研代孕妈妈的怀孕史以确定没有任何对胎儿造成影响的疾病和高血糖,心血管疾病等可能在怀孕时造成不利情形的健康问题,没有以上的每一步的确认证明而开始的代孕,被视为非法。
(3)委托客户的资金安全问题
代孕法还要求委托客户的资金是存放于律师管理的托管账户内,代孕机构,代孕妈妈,医院,客户均没有权利来支配客户存放在该账户里的资金,律师依照协议和法律定期从该账户里提取一定金额发放给代孕妈妈,如果妊娠中止,则剩余费用退还给客户。账户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代孕者的费用、必要的旅费、医疗费用、检查费用和保险等。客户每个月都会收到这个账户的资金明细。
(4)代孕律师有具体要求
签订法律合同代孕法规定从事代孕法律委托业务的律师必须是专业的代孕律师,并且客户的律师和代孕妈妈的律师不得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负责起草相关代孕合同,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以及在美国代孕后期婴儿出生证的获取、设立代孕信托基金管理代孕费用。
(5)代孕保险问题
代孕法规定代孕妈妈必须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6)代孕医院合格合法
实施代孕的试管婴儿医院都必须是获得美国卫生部和FDA认可的合格医院,医生都必须是具备合格资质的专业医生。

2.《统一人工受孕子女法律地位法》

美国《统一人工受孕子女法律地位法》(Uniform Status of Children of Assisted Concept Act)规定:若使用代孕子女的卵子,代孕妇女有权利不交还代孕婴儿给代孕委托人,但是必须在植入精子到子宫后180天之内,若无使用代孕妇女的卵子,代孕妇女不能拒绝交还代孕婴儿给代孕委托人。

3.《统一亲子法》

1973年,美国通过《统一亲子法》,明确规定人工生殖中子女与委托夫妻及精卵捐赠者的法律关系,但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规定。
2000年修订《统一亲子法》,规定关于代孕七月的效力和代孕有偿合法,以及子女身份要由法院颁发的亲权令认定,还规定了契约的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终止代孕。
2002年再次修订,对于代孕当事人要件、代孕合同相关问题、代孕亲子身份认定均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4.关于父母地位的认定

在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使用习惯法的原则,认为只有分娩者才能作为婴儿法律上的母亲,而且若该妇女已经有合法的丈夫,该男人也作为婴儿法律上的父亲(除非有另外的证明结果),不管该婴儿是通过自然生殖或者人工授精的方式的出生。
此指定法律上的父母原则与泰国一致。
如前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婴儿法律上的母亲是分娩该婴儿的人。而婴儿法律上的父亲,则根据分娩子女的妇女和丈夫的结婚情况是否合法,只有该男人是妇女的合法丈夫,才能被认为该男人是婴儿法律上的父亲,除非有另外的证明结果。
但是,在生殖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许多代孕事件发生,习惯法的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每一个代孕案例,于是,一些州开始修订法律中,关于法律上的父母地位的认定。
比如:阿肯色州相关代孕法的规定,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代孕委托人是合法夫妻,无论是否使用丈夫的精子,均认为代孕委托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第二种情况:若代孕委托人不是合法的夫妻,使用丈夫的精子和他人的卵子,则认为只有该男子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而代孕妇女则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但是,之后代孕委托女子也有权利向法院请求,将出生证的母亲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法院会判决改母亲的名字,或者认定只有代孕委托男子对代孕子女有监护权。
同时,维吉尔州的法律规定,代孕委托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但是,代孕妇女有权利,在契约的规定时间之内取消代孕契约,而且代孕妇女也被认为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母亲。当然,上述的条件都要通过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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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判例(以新泽西州为例)

 

1.In the Matter of Baby M(1987)案例(引出代孕法草案)

1987年新泽西的高等法院,判决了一起有关代孕契约的案例,该案例被法院称为In the Matter of Baby M(1987)案例。
在案例中,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与某个夫妇签订了代孕契约,使用William Stern先生的精子和代孕妇女的卵子执行人工授精。
然而,代孕婴儿出生之后,代孕妇女未按照代孕契约履行义务,不愿意将婴儿交付给对方,也不愿意放弃她作为母亲的权利,于是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向法院提起上诉。
新泽西高等法院认为此代孕契约有效,两方必须履行代孕契约,所以法院判决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有权利监护孩子,并允许他们收养婴儿。后来代孕妇女向新泽西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法官考虑之后决定进行改判,判决代孕契约无效。因为代孕契约的内容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新泽西州收养法禁止使用金钱交换、收养他人子女。
但是考虑到代孕婴儿的最佳利益,法院将监护权利判给William Stern先生和太太,至于代孕妇女,除探视权外,对代孕婴儿没有任何权利。

2.A.H.W. v G.H.B案例

A.H.W.v.G.H.B案例,一对委托代孕夫妻与某个妇女签订了代孕契约,使用委托代孕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进行辅助生殖技术之前,委托代孕夫妻已经向法院申请,指定他们的名字写入在代孕婴儿的出生证,以表明他们是代孕婴儿法律上的父母。
新泽西法院考虑到在怀孕期间,代孕妇女会对代孕婴儿产生情感,此外,根据新泽西的收养法(adoption law)规定,必须在婴儿出生的72小时后母亲才能放弃法律上母亲的权利。因此,若法院允许改父母的名字,会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
此外,法院还规定,由于要用5天的公务时间才能做出出生证,因此,若代孕委托人已经在婴儿出生72个小时之后登记收养该婴儿,那么他们的名字可以写入出生证。

3.Johnson v. Calvert案例

1993年新泽西州发生了Johnson v. Calvert案例。
在该案例中,Mark Calvert先生和太太想要子女,但是他太太的身体有问题不能生育,于是委托Anna Johnson担当代孕妇女,由使用Mark Calvert先生和太太的精子和卵子,然后将胚胎植入代孕妇女的子宫内。
代孕契约内容规定,委托人将交付,1万美元的补偿费以及20万美元的人身保险,代孕妇女也同意对代孕婴儿放弃所有权利,然而,代孕婴儿出生之后,代孕妇女反悔,拒绝将代孕婴儿交付给委托人,也要求对代孕婴儿有监护权。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新泽西法院认为代孕契约有效,未违反收养法和社会公共政策,具有执行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代孕妇女和Mark Calvert先生的太太都能证明自己是代孕婴儿的自然母亲。
然而,根据新泽西州的法律只能承认子女有一位法律上的母亲。
该案例法院认为,代孕妇女不是代孕婴儿的母亲,因为她与代孕婴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并且Mark Calvert先生和太太,都有作为代孕婴儿法律上父母的医学证据,此证据能证明Mark Calvert先生的太太与代孕婴儿有99.999%的基因关联性。
此外,根据代孕契约的内容,代孕妇女已经签订契约,放弃对代孕婴儿的所有权利,并交付代孕婴儿给委托人。因此,代孕妇女要按照代孕契约的内容执行,而且这也符合代孕婴儿的最佳利益。

注:任何人对代孕婴儿有基因关联性,以及具有使婴儿出生的意愿,并打算将婴儿视为自己的子女抚养的人,法院称他们是“有意愿为父母者”(intended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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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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