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家庭法》共有八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姻的缔结和终止,第三章: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第六章:没有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形式,第七章:家庭法对有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成员的家庭关系的适用,第八章:最后条款。
1、“代孕合约”,即指希望拥有子女的人和同意使用人工受精或人工植入胚胎方法的妇女之间签署的协议。
2、“代孕”是指根据代孕母亲和潜在父母之间的合约而进行的受孕、怀孕和生育。
2、规定了不允许结婚的四种情形:①双方或其中一方、已经在另一个已登记的婚姻中有婚约,②近亲、同胞和非同胞(拥有共同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和姐妹,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④双方或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决为因精神疾病而无行为能力的人。
3、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一方对另一方隐瞒了所患性病或艾滋病的事实,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布婚姻无效。
2、个人物品权利归属:个人使用的物品(服装、鞋子),不包括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尽管是在婚姻期间以共同财产支付的,但是属于使用方个人所有。
3、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各方在他们办理解除家庭关系时分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法院可以认定为该方所有。
4、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关于解除婚姻的共有财产分割,适用注册解除婚姻时起算的3年诉讼时效,
5、夫妻财产的合约制度:婚姻合约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应办理公证,不允许单方面拒绝执行婚姻合约。
特殊规定:①未婚并同意人工授精的妇女,以及代孕母亲,无权向法院提出对捐献精子用于使用辅助怀孕技术的男子进行父子关系确认的要求。②已婚并以书面形式同意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或植入胚胎的双方(包括另一妇女),使用这一方法子女出生的情况下,应作为父母被登记在公民状况登记簿中。
2、《家庭法》规定了可通过司法程序剥夺父母权利的情形:
包括:①回避履行父母的义务,其中包括可能蓄意逃避支付抚养费;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从产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育婴机构、居民社会保护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领走自己的子女;③滥用父母权利;④残忍对待未成年人,包括事实身体或心理暴力,蓄意性侵;⑤具有病态慢性酗酒或吸毒的情形;⑥对子女或配偶,或子女的监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实施蓄意犯罪;⑦让未成年子女流浪;⑧让子女从事最恶劣的童工。
需注意:即便父母被剥夺了权利,也不解除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子女免除向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2、关于婚姻解除后前夫妻获得赡养费的权利的情形:①怀孕期间的前妻;②自子女出生后三年内一直照顾共同子女的前配偶;③一直照顾共有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子女,或照顾自幼为一级残疾的子女而有需求的前配偶;④在解除婚姻前丧失劳动能力,或自离婚后一年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有需求的前配偶;⑤自离婚后五年内退休的有需求的前夫妻一方,且夫妻曾有很长时间的婚姻生活。
特殊规定:有需要帮助一方无劳动能力是由于其滥用酒精、毒品或者蓄意犯罪造成的,或者在婚姻期间夫妻短暂居住、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在家庭中具有不当行为,则法院免除另一方赡养义务。
3、对无法获得自己父母亲抚养费的未成年,其他近亲属有抚养义务。《家庭法》规定,对于未成年需要帮助的兄弟姐妹,在无法获得自己父母亲的抚养费时,有权按司法程序要求自己有劳动能力、且拥有一定资金的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支付抚养费。
4、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终止:由于该子女获得不动产(房屋、公寓、土地等)或其中一部分的所有权时,可能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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