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哈萨克斯坦进行第三方代孕是合法的,经过法律允许的。
哈萨克斯坦代孕的法律框架于1998年颁布,当时通过了“婚姻与家庭法”,该法确立了在哈萨克斯坦将代孕作为辅助生殖技术方法的权利。
1999年,哈萨克斯坦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做了第一个代孕计划。2004年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关于生殖权利及其实施保障”的法律。2009年,“人民健康与医疗保健体系”实施了“守则”。
201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其中包含第9章“代孕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和技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9章允许并规定了商业性代孕。
代孕合同(第55条)
- 必须是书面形式
- 建议代孕委托人的父母权利;
- 代孕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第55条)。
- 配偶(客户)和代孕母亲的详细情况
- 代孕母亲抚养费的支付顺序和条件;
- 不履行合同条件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赔偿金额和顺序
- 其他条件,以及不可抗力。
- 哈萨克斯坦代孕妈妈必须年龄在20岁到35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心理和生殖系统健康。且必须经医疗机构的意见证实。
- 必须生育过自己的健康的孩子。
- 如果代孕妈妈已婚,则在签订代孕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代孕妈妈的配偶的同意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过公证。
- 公证代孕合同应附副本,代孕合同副本并应保存在代孕发生地。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生物材料的人,应保存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全面保存使用生物材料的各方(包括捐献者)的资料。公证后的代孕合同应附一份意见书,并在交易结算地保存。
代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配偶(代孕客户)必须:
- 承担与代孕母亲体检相关的经济费用;
- 承担与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有关的财务费用;
- 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查结果
- 支付代孕母亲在孕期、产期和生育后五十六天内的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出现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分娩并发症,配偶双方有义务在生育后七十天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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