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行为
乌克兰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法律批准并适当规范在不孕不育治疗程序中使用生殖技术(特别是代孕和卵子捐赠)的国家之一。
乌克兰家庭法第 123 条规定,代孕母亲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孩子属于预期父母。这包括使用卵子捐赠者的卵子的情况。
- 如果妻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并且该行为是在其丈夫书面同意下实施的,则丈夫被记录为孩子的父亲。
- 如果将配偶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上的胚胎移植到另一名妇女的子宫,则孩子的亲生父母必须登记为所生孩子的法定父母。
- 对于妻子将其丈夫与另一名妇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的胚胎移植到另一名妇女体内所生的孩子,配偶被承认并登记为孩子的合法父母。
乌克兰《乌克兰卫生立法基础》第 48 条规定了体外受精的条件: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是根据乌克兰卫生部确定的条件和顺序,根据健康的医学结论,在配偶的书面同意、卵子捐赠者的匿名性和医疗保密的基础上,对法定年龄的妇女进行的。
婴儿登记受乌克兰司法部 2003 年 11 月 18 日颁布的第 140/5 号命令“关于乌克兰民事行为登记条例的变更和修订”的管制:
第 2.2 款。如果一名妇女接受了配偶所怀的人类胚胎并生下孩子,则孩子的登记将根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进行,表明他们同意胚胎移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生下孩子的妇女的书面同意书以及证明该妇女生下孩子的医疗文件,以便配偶登记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并经过公证。
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了有资格参加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人员:
第281条:任何达到法定年龄的妇女或男子,均有权根据医生的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顺序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乌克兰卫生部于2013年9月9日颁布的第787号命令“关于批准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命令”,规定了生殖技术的使用顺序:
- 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项目只能在各自认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 患者有权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项目。
- 辅助生殖技术可根据医生的建议以及患者的书面同意和申请,按照乌克兰卫生部批准的申请表使用。
- 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 281 条,达到法定年龄的女性和/或男性有权根据各自的医疗建议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 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程序是根据乌克兰《乌克兰卫生立法基础》第 40 条的规定在保密条件下进行的。
- 配子或胚胎捐赠是指配子捐赠者将其配子(卵母细胞、精子)或胚胎捐赠给其他人用于治疗不孕症的过程。胚胎移植是根据医生的处方进行的,在获得患者书面同意、捐赠者匿名和医疗保密的条件下,向成年女性进行。
- 配子捐赠者不能对未来出生的孩子拥有父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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