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全球有十几亿穆斯林,但伊斯兰教中关于穆斯林是否可以做试管婴儿,或者是否可以进行代孕的问题并不清楚答案。本文转译自《当代生物伦理学》,希望穆斯林朋友可以从本文中获得有用的信息。
伊斯兰教的辅助生殖技术观点
寻求治疗不孕症的方法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在伊斯兰教中也受到鼓励。在伊斯兰法律中,所有辅助生殖技术 (ART) 都是允许的,前提是精子、卵子和子宫的来源来自婚姻期间合法结婚的夫妇。任何第三方都不应干涉性和生育的婚姻功能。伊斯兰教不接受代孕。多余的受精胚胎可以通过冷冻保存,并且可以在连续的周期中转移给同一个妻子,而婚姻是完整的。不允许在丈夫去世后使用冷冻精子。
介绍
不孕症的定义是一对夫妇在定期、无保护的性交一年后仍无法怀孕。自然周期生育能力,或一对夫妇在给定月份内受孕的机会,对于一对健康夫妇来说是 20-25%。大约 10-15% 的夫妇经历过不孕症,在尝试怀孕 1 年后,评估一对夫妇的不孕症是合适的 。
最近的研究表明,非自愿无子女的痛苦可能在女性和男性之间几乎平均分布,但男性在传达这种情绪危机方面更困难。不孕症的心理影响是复杂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与辅助生殖相关的治疗服务都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
不孕不育的伊斯兰观点
想要孩子是人类的天性。《古兰经》说“财富和子孙是这个世界生活的装饰品”,这意味着家庭寻求两件事:拥有安全的财务未来和孩子。因为古兰经中描述的信徒的祈祷之一是“哦,主啊,赐予我们配偶和后代,他们将成为我们眼睛的安慰”, 因此,寻求治疗不孕症是适当的。
古兰经中描述了一些案例场景,帮助我们正确了解不孕症问题。第一个描述了易卜拉欣(愿上帝赐福给他)和他的妻子萨拉的故事,正如古兰经中所揭示的那样(古兰经 51:28-30)。“……他们(天使)给了他(易卜拉欣)一个有知识的儿子的好消息。可他的妻子却上前叫嚣着,拍了拍自己的额头说:一个不孕不育的老太婆!他们说:你的主也是这样说的,他充满智慧和知识。” 年迈的萨拉心甘情愿地接受了不孕不育的命运,但仍然坚定地相信自己的丈夫,忠于丈夫。在其他方面,她仍然是一个完整、忠诚的女人。她将哈杰尔献给易卜拉欣,让他生儿育女。她最终有幸生了一个孩子,伊沙克。
与易卜拉欣的例子一样,扎卡里亚仍然忠实并支持他不育的妻子。在古兰经 21:89-90 中,安拉说:“(记住)扎卡里亚,当他向他的主呼喊时:“我的主啊!尽管你是最好的继承者,但不要让我没有后代。” 所以我们听了他的话,并授予他叶海亚(约翰)。我们为他治愈了他的妻子(不孕症)。他们总是在好作品中迅速效仿;他们过去常常以爱和崇敬呼唤我们,在我们面前谦卑自己。” 不育并不会使一个男人或女人变得更小。像扎卡利亚一样,人们应该祈求真主保佑后代。
先知 PBUH 说:“嫁给善良且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她们将生下许多孩子,因为我将为我的众多乌玛感到自豪”(国家)。伊斯兰教强烈而明确地强调高生育率。
人工辅助生殖
英国胚胎学家 Edwards 博士和妇科医生 Steptoe 博士率先开创了称为体外受精预胚胎移植 (IVF-ET) 的生育技术。1978 年 7 月,他们向世界宣布了第一个试管婴儿 Louise Brown 的诞生,这是生殖医学科学的里程碑式成就。从那时起,无数辅助生殖技术浮出水面,进一步完善和取代了早期的技术。
使用医疗技术来提高生育能力是一个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话题,因为最近的研究表明,辅助生殖技术 (ART) 负责全世界每年出生的 219,000 至 246,000 名婴儿 。
今天的 ART 被用于许多不同的目标。首先,是使用 ART 作为对无子女/不育夫妇的援助。
其次,它还用于使没有男性伴侣的女性通过使用捐赠者提供的精子来生育孩子。此外,辅助生殖同样被用于婴儿性别选择和寻求特定性别(男性或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他们求助于体外受精只是为了能够拥有自己喜欢的性别。它还用于通过植入前诊断 (PGD) 来避免遗传和染色体疾病。
伊斯兰法律不赞成在没有医学理由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抗逆转录病毒疗法。自我强加的单身母亲或父亲身份,就像渴望孩子的女同性恋者或男同性恋者一样,是对伊斯兰法律规定的尖锐否定。
体外受精(IVF)
体外受精是女性通过荷尔蒙操纵同时产生多个卵子的过程。这些卵子在适当的时间在超声波引导下被针吸出,通常通过阴道或腹壁。在实验室里,丈夫的精子使这些卵子受精。成功受精的卵子(受精卵)达到 4 到 8 个细胞阶段,被转移到子宫中。此时,子宫已由激素准备好,以便开始植入转移的受精卵(前胚胎)。
目前的成功率(通过受精导致活产来衡量)在 20% 到 30% 之间。体外受精,及其各种修改,即 GIFT(配子输卵管内移植)、ICSI(胞浆内精子注射) 等,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被宣布为伊斯兰允许的。首先,体外受精必须涉及一对已婚夫妇。其次,精子必须来自丈夫,卵子来自妻子。第三,这必须发生在有效婚姻的范围内。第四,该程序必须由“有能力的团队”进行,以减少不同夫妇的受精卵和前胚胎在液氮中保存时失败或混合的机会。不接受第五代代孕。最后,应将不超过适当数量的受精卵转移到子宫。尽管通常会产生更多的受精卵,但通常只转移两到三个受精卵。许多中心只转移一两个受精卵。
一些伊斯兰学者允许冷冻剩余的受精卵,只要它们仅用于同一对夫妇的后续周期,并且这对夫妇仍然结婚。未使用的鸡蛋的命运尚未决定。经夫妇同意并在适当的指导方针范围内,可以将它们用于医学研究。然而,1990 年伊斯兰会议组织国际伊斯兰教法学院 (OIC-IFA) 拒绝冷冻前胚胎,因为发生了配子和前胚胎混合的情况。
ART(人工辅助生殖)的结果
ART 治疗后的妊娠结局通常不如自然受孕有利。这种额外风险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医源性多胎妊娠介导的,因为通常会返回多个胚胎以增加怀孕的机会。因此,与一般人群相比,早期流产率、总流产率和死产率都较高。
对于母亲来说,卵巢过度刺激的风险很低,这是一种严重的并发症。先兆子痫、妊娠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和剖宫产的风险也较高。ART 妊娠的妊娠期往往更短,单胎和双胞胎的出生体重显着降低到可以与整个孕期吸烟相媲美的程度。其原因尚不确定 。
我们现在正在对 ART 的长期影响形成更清晰的认识。来自包括人群登记、队列研究和荟萃分析在内的各种来源的累积证据表明,ART 与主要先天性畸形的风险增加有关,并且这种风险似乎因治疗方式而异,除了患者的年龄和相关因素到不育。
使用前胚胎冷冻似乎可以大大降低风险,这表明缺陷部分是胚胎固有的,并且冻融循环增加了对发育受损的前胚胎的选择压力。
接受IVF多胚胎移植的女性面临双胞胎和三胞胎的风险增加。多胎妊娠的社会和经济后果是显着的,对母亲和婴儿的风险也是如此。单次前胚移植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多胞胎的风险,但妊娠率和活产率较低 。
多胎妊娠,尤其是高阶多胎妊娠,应首先预防,因为其相关的胎儿和母体并发症以及成本增加。
伊斯兰人工辅助生殖观
《古兰经》和《圣训》的教义都强调了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的重要作用,与此密不可分的是生育行为。为此,真主(真主,崇高归于他的名)在古兰经 16:72 中说;“安拉赐给你们同族的妻子,并从你们的妻子、儿子和孙子中赐给你们,并为你们提供了美好的东西。难道他们相信是虚空,他们不相信真主的恩典吗?”
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中没有提到人工繁殖;然而,当生育失败时,伊斯兰教鼓励治疗,特别是因为收养不是一个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因此,治疗不孕症的尝试不仅是允许的,也是鼓励的。医生的职责是帮助一对不孕夫妇成功受精、受孕和分娩。
伊斯兰教允许所有辅助生殖技术,如果精液来源、卵子来源和孵化器(子宫)来自婚姻存续期间合法结婚的夫妻 。根据伊斯兰教,男人或女人的不孕症如果无法治愈,就应该被接受。在著名的科学和宗教机构和组织发布指南后,辅助生殖被广泛接受,这些指南被不同穆斯林国家的有关当局接受。这些指南包括开罗 Dar El Iftaa 的教令(1980 年)和麦加伊斯兰 Fiqh 委员会的教令(1984 年)、科威特伊斯兰医学科学组织(IOMS)(1983 年)、国际伊斯兰 Fiqh 学院的教令1986 年,国际伊斯兰人口研究和研究中心,al。爱资哈尔大学。大多数穆斯林都遵循这些指导方针 。
第三方协助
合法夫妻二人不得受到任何第三者的侵扰。无论是精子、卵子、胚胎还是子宫,让第三人参与等式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因此,在 ART 设施中,精子、卵子和胚胎捐赠以及“出租”子宫的普遍做法与伊斯兰有关人类生殖的禁令不符 。冷冻的前胚胎是夫妻单独的财产,如果婚姻束缚未因死亡或离婚而解除,则可以在连续的周期中转移给妻子。
自 1980 年以来,逊尼派穆斯林国家颁布的许多教令和生物伦理法令都支持对第三方援助的禁令 。例如,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颁布了支持辅助生殖治疗但禁止第三方援助的教令。1997 年,在科威特 IOMS 的主持下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举行的第九届伊斯兰法律和医学会议上,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五点生物伦理宣言包括建议防止人类克隆和禁止第三方通过捐赠生殖材料侵犯婚姻关系 。这种对各种第三方生殖援助的禁令现在在逊尼派世界中有效实施,占世界 16 亿穆斯林的大约 90%。
穆斯林可以代孕吗
ART 的另一种形式是代孕。代孕有两种类型,部分代孕和完全代孕。在部分代孕中,一对夫妇会招揽或委托一名妇女通过“丈夫”的精液人工受孕。然后,代孕妈妈将怀孕至足月,并在出生后将婴儿交给拉客夫妇。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将有抚养父亲作为亲生父亲、抚养母亲和亲生母亲。
在完全代孕中,委托夫妇将接受体外受精。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随后被转移给代孕妇女。代孕妈妈在出生时将婴儿交给拉客/抚养夫妇。在这种情况下,亲生父母是抚养夫妇,代孕者是生母。
根据伊斯兰法律,代孕是被禁止的 。伊朗的阿里·哈米尼允许一位丈夫的妻子代孕。
1984 年麦加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法特瓦允许代孕,方法是更换提供精子的同一位丈夫的第二任妻子的子宫内的胚胎。1985 年,理事会撤回了对代孕的批准。
从语言和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分娩”的阿拉伯语单词是 Walad,“母亲”是 Walidah,或“分娩的人”。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说:“除了生下他们的人,没有人可以成为他们的母亲”。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但在这些代孕安排中不可避免且在伊斯兰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血统混乱禁止代孕。如果尽管禁止代孕仍然进行,那么生母是“真正的”母亲是伊斯兰学者的共识。
什叶派的人工辅助生殖观点
逊尼派和什叶派宗教当局之间伊斯兰司法意见的主要分歧导致了 ART 实践的显着差异,特别是在使用供体配子方面 。1990 年代后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导人阿亚图拉阿里哈梅内伊颁布了一项法令,有效地允许第三方捐赠,包括卵子捐赠、精子捐赠和代孕 。
伊朗是唯一一个使用捐赠配子和胚胎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已被宗教当局合法化并通过成为法律的穆斯林国家。这使得伊朗这个什叶派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在严格禁止一切形式的配子捐赠的逊尼派伊斯兰世界中处于独特的地位。大多数什叶派学者还颁布了法学法令 (fatwas),允许代孕作为治疗不孕症的方法,尽管仅适用于合法夫妻 。
在哈梅内伊领导下的伊朗诊所里,各种形式的卵子、精子和胚胎捐赠以及代孕继续发生,他的教令清楚地表明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十多年来,捐赠配子不仅被捐赠和分享,甚至被伊朗和黎巴嫩某些地区(一些什叶派黎巴嫩人)的不孕夫妇购买。
许多什叶派宗教权威支持多数逊尼派观点:即他们同意严格禁止第三方捐赠。例如,伊拉克的阿亚图拉西斯塔尼反对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捐赠。几位什叶派法学家不同意哈梅内伊的立场,也不同意他对捐赠技术的宽松教令。例如,黎巴嫩最著名的什叶派宗教权威谢赫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不同意哈梅内伊允许捐献精子 。此外,什叶派的其他教派:如非伊朗人贾法里、也门的扎伊迪和伊斯玛仪派不同意哈梅内伊的教令。
此外,伊朗在 OIC-IFA 的代表 Ayatollah Mohammad-Ali Taskhiri 也同意该学院就此主题发布的所有法令(fatwas)。
伊斯兰教不存在合法收养。然而,伊斯兰经典强调对孤儿的善意监护。在伊朗,通过了一项收养法,赋予伊朗夫妇合法收养孤儿的权利。在一些逊尼派伊斯兰国家,父母不明的弃婴可能被母乳喂养的家庭收养,因此成为该家庭的孩子家庭通过 Reezaa(母乳喂养)。
[size=1.5]不孕症的跨境治疗不孕症的跨境治疗,通常称为跨境生殖护理 (CBRC),是辅助受孕历史上相对较新的发展。银监会是一种国际现象,人们出国旅游的原因多种多样。这些可能包括获得由于法律限制而在本国无法获得的治疗、更短的等待名单、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成功率、更好的护理质量和供体配子的可用性。这种行为绝不限于一个国家或一种宗教的追随者。这种模式也存在于欧洲不同欧洲国家的居民中,辅助生殖过程的监管机制不同。
伊斯兰教中关于冷冻保存和保存精子的使用
在医学术语中,“冷冻保存”是配子、受精卵或前胚胎的冷冻和储存。本质上,冷冻保存有两个目的。被诊断患有某种疾病的患者,该疾病的治疗可能导致不育。精子经过处理并保存并在以后解冻,并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于使妻子的卵子受精。同样,ART 程序通常会产生大量未转移到母亲子宫中的备用前胚胎。冷冻保存或冷冻技术能够将前胚胎储存长达几年,当她决定要孩子时,可以将其解冻并返回到同一位妇女的子宫中。
冷冻保存本身并不违反伊斯兰法律,但学者们警告说,冷冻胚胎是单独产生配子的夫妇的专有财产,并且只能在连续的周期中转移给同一位妻子,在此期间受到限制的婚姻契约。换言之,将丈夫的精子储存起来,以便在妻子去世时使妻子怀孕是非法的。根据伊斯兰教法,死亡终止婚姻契约,丧偶的妻子在强制等待期后可以自由再婚(al-‘Iddah)。在离婚的情况下,前夫的冷冻精子或前胚胎也不应该被使用,因为离婚同样使婚姻无效,在法律上 。
允许在暴露于放射疗法或化学疗法之前或出于社会原因冷冻保存配子或性腺。这些配子或性腺以后可以被它们的主人用于受孕。根据性腺所有者的要求,可以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重新植入冷冻保存的性腺。
在这方面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丈夫服刑但仍与妻子保持结合的状态。一些当代穆斯林法学家裁定,被监禁的丈夫储存的精子可以通过人工授精使他的合法妻子受孕。这显然是以假定婚姻合同的连续性为前提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对于希望在配偶长期监禁期间生育合法子女的妇女来说,这可能是一种适当的帮助。此外,它可能在未来为保护囚犯妻子的婚姻权利提供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实际上,在沙特阿拉伯,在民事案件中,被监禁的丈夫有时可以在监狱中与妻子进行夫妻接触。
关于冷冻保存的另一个热门问题是冷冻受精卵如果不使用或所有者不需要它们的命运。在伊斯兰教中,人的生命始于受孕后 120 天的灵魂获得。因此,当医生让这些受精卵等死时,他们并不是在杀人。
总之,伊斯兰对医学辅助受孕的立场总结如下:
允许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这对夫妇的合法后代。
允许将妻子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然后将受精胚胎移植回妻子的子宫,但前提是该程序出于医学原因并由医生进行专家医师。
任何第三方都不应干涉性和生育的婚姻功能,因为婚姻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契约。这意味着不允许第三方捐赠者,无论他或她提供精子、卵子、胚胎还是子宫。
不允许收养。因禁忌方法而生的孩子属于分娩他/她的母亲。
如果因离婚或丈夫死亡而导致婚约终止,即使精子来自前夫,也不能对前妻进行医疗辅助受孕。
可以通过冷冻保存过多数量的受精胚胎。冷冻胚胎是夫妻单独的财产,可以在一个连续的周期中转移给同一位妻子,但仅限于婚约期间。
不应像 ART 那样有意进行多胎妊娠减胎术,因此只有在多胎妊娠自发发生且危及多胎胚胎活力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减胎术。
如果母亲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也允许这样做。
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严格禁止建立精子或卵子库,因为这种做法会威胁到家庭的生存,应该予以制止。
合格的医生是唯一可以在所有允许的品种中实施医学辅助受孕的人。如果他执行任何禁止的技术,他是有罪的,他必须停止他的道德违法行为。
所有穆斯林国家都应制定 ART 法规,并明确遵守有关这一重要主题的伊斯兰法特瓦。
性别选择
“我们是生男孩还是女孩?” 是准父母最想知道的第一件事。在怀孕期间,想要知道未来孩子性别的夫妇可以在怀孕早期使用超声波、染色体分析或检测母体血液中的胎儿 DNA,以便在分娩前几个月找到答案。估计有 50-70% 的父母希望在怀孕期间了解未来孩子的性别。
然而,“超过 1 亿女性失踪了。” 这是 20 多年前社会哲学家阿马蒂亚·森 (Amartya Sen) 撰写并发表在《纽约书评》(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上的一篇文章的标题。此后,“失踪”女孩现象被广泛研究和宣传。女权主义哲学家玛丽·安妮·沃伦(Mary Anne Warren)将其描述为“性别灭绝”,《经济学人》(2010 年 3 月)将其描述为“全球对女婴的战争”。仅在中国就有大约 4000 万女性失踪。西方学者后来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失踪女性人数已超过 1 亿,而在中国,这一数字为 4090 万,印度为 3910 万,巴基斯坦为 490 万。
由于对儿子的强烈文化偏好,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韩国和印度等国家出现了明显的性别比例差异。这种对男孩的不平衡偏好通常可以解释为依赖儿子继承姓氏、赡养年迈的父母、保留家庭财产、执行特定的宗教仪式或对家庭经济地位做出更多贡献的性别期望。在印度,女孩必须向准丈夫支付嫁妆,女孩的父亲应该承担这一责任。如果他有三四个女孩,费用就会变得难以承受(除非他很富有),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选择了堕胎或杀婴。
最严重的过度行为发生在中国农村的部分地区,每 100 名女性中有 140 名男性出生。这导致大量未婚男性。最近的研究表明,这些男性被边缘化、孤独、孤僻,并且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迫使许多父母,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父母,只要在怀孕期间发现女胎,就必须将其流产。
性别选择方法
现代生殖医学能够提供可靠的性别选择治疗。
性别选择技术可大致分为孕后技术和孕前技术,并且是出于医学或社会(“非医学”)原因进行的。
怀孕后技术,例如通过超声、羊膜穿刺术或绒毛膜绒毛取样进行产前筛查,然后进行选择性流产,如果出于社会原因进行,则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受到谴责。
孕前技术包括微分选或植入前基因诊断 (PGD)。
因为它们与堕胎无关,一些人认为孕前技术与孕后技术不同,并且在伦理上更容易接受。
微分选涉及使用荧光染料识别带有正确性染色体的精子的专利过程。可以使用流式细胞仪对精子进行分类以产生富含 X 或 Y 染色体的精子混合物。精子分类效率较低但成本较低,可用于增加生育所需性别孩子的可能性。
PGD 用于确定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的性别,包括在发育的第 3 天从胚胎中去除一到两个细胞(卵裂球)。随后进行染色体分析。选定的胚胎在第 4 天或第 5 天被移植到女性的子宫。PGD 目前用于识别严重的染色体或遗传疾病,但也可用于“非医学”性别选择,其中仅选择所需性别的胚胎移植回子宫。PGD 是一种技术,当用于性别选择时,非选择性别胎儿的怀孕几率几乎为零。
国际生育协会联合会最近的报告指出,在接受调查的 105 个国家中,15 个国家的立法允许通过精子分选技术或 PGD 进行性别选择,43 个国家不允许,15 个国家的法律未提及。它在 26 个国家实施 。
最后,可以通过超声波确定性别,然后选择性地流产胚胎。这仍然是当今中国和印度最常用的性别选择技术。
但是,如果特定性别易患严重的遗传病,则允许进行性别选择。最早使用这种性别选择技术的一对夫妇希望摆脱一种被称为 x 连锁脑积水的致命疾病,这种疾病几乎总是影响男孩。胚胎性别选择将使清除其他严重的 X 连锁疾病成为可能,包括 Duchene 肌营养不良症、血友病和脆性 X 综合征 。因此,以体外生产的胚胎表现出严重的染色体或遗传异常(例如非整倍体、囊性纤维化、肌营养不良或血友病)为由不尝试更换胚胎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 。
先知穆罕默德 (PBUH) 说:“为你的后代选择适合世袭的女性发挥作用” 。婚前检查以避免遗传疾病的主题将在另一章(遗传学)中讨论。
性别选择的伦理
尽管性别选择技术的成功发展代表了明显的医学和科学进步,但它们的使用是临床医生、哲学家和生物伦理学家之间激烈的伦理争论的主题 。
尽管出于医学目的的性别选择被普遍认为在伦理上是适当的,但对支持性别歧视做法、破坏性别比例或加剧性别歧视的担忧导致绝大多数监管 PGD 的国家出于社会原因禁止将其用于性别选择。专业协会和国际政策文件也以类似的理由加入了反对这种做法的行列 (ACOG 2007), (FIGO 2006) 。
在世界范围内,出于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选择通常被定义为性别歧视(无论是怀孕前还是怀孕后)。许多国际人权法、国家法律法规和主要专业协会的伦理机构表明,它违反了伦理实践和各国保护和促进人权原则的共同责任,特别是不歧视原则。
伊斯兰教关于试管婴儿中性别选择的观点
选择性别是否合适?在伊斯兰教中,性别选择只取决于上帝。神圣的古兰经明确地肯定,“他(安拉)创造他想要的东西。他赐予他所意欲的女性,并赋予他所意欲的男性”。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辩称,性别选择本身构成了对神圣人口秩序的不可接受的干预,并且事实上,根据伊斯兰教法,它是无效的。
堕胎或杀婴长期以来一直被用作性别选择的手段。1400 多年前,在伊斯兰教之前,阿拉伯人曾经为了性别选择而实行杀婴。古兰经描述了这一行为并予以谴责。它在一个版本中写道:“在上帝的审判日,被埋葬的活着的女婴被问到,她因什么罪而遭受杀婴?”
性别选择技术受到谴责,理由是它们的应用会歧视女性胚胎和胎儿,从而使对女童的偏见和社会贬低女性的地位长期存在。这种歧视和贬低在伊斯兰教中受到谴责。原则上不鼓励应用 PGD 或精子分选技术进行性别选择。除非有明确的医学指征,否则不应将其用于选择性别。
2007 年 11 月举行的第 19 次会议上,伊斯兰世界联盟的伊斯兰 Fiqh 理事会通过了法律决议(Fatwa),禁止专门出于社会原因进行性别选择。它仅允许出于医学原因进行性别选择。
很少有学者认为家庭中的性别比例平衡对于非常有限的情况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妻子生了五六个女儿,而她的丈夫迫切需要生男孩!执行该程序的中心应保留所有执行病例的记录,以确保他们不只选择一种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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