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萨克斯坦代孕的立法层面,与法国代孕,德国代孕,奥地利代孕,挪威代孕和瑞典代孕不同。哈萨克斯坦代孕是合法的,是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的。哈萨克斯坦代孕的法律框架于1998年颁布,当时通过了“婚姻与家庭法”,该法确立了在哈萨克斯坦将代孕作为辅助生殖技术方法的权利。1999年,哈萨克斯坦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做了第一个代孕计划。2004年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关于生殖权利及其实施保障”的法律。2009年,“人民健康与医疗保健体系”实施了“守则”。201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其中包含第9章“代孕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和技术”。
下面是哈萨克斯坦家庭法中关于代孕的规定
商业代孕是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第9章明确允许和规范的。第54条。
哈萨克斯坦代孕合同
- 哈萨克斯坦代孕合同必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55条)
- 代孕委托人(客户)和代孕妈妈的详细信息
- 维持代孕妈妈费用的支付顺序步骤和各种情况下的支付条件
- 代孕委托人和代孕妈妈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不履行代孕合同要求
- 代孕过程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代孕妈妈的赔偿金额和支付顺序
- 其他条件,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理方式
哈萨克斯坦代孕对代孕妈妈的要求(第56条):
- 哈萨克斯坦代孕妈妈必须年龄在20岁到35岁之间,
- 身体状况良好,心理和生殖系统健康。且必须经医疗机构的意见证实。
- 必须生育过自己的健康的孩子。
- 如果代孕妈妈已婚,则在签订代孕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代孕妈妈的配偶的同意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过公证。
- 公证代孕合同应附副本,代孕合同副本并应保存在代孕发生地。
关于哈萨克斯坦捐卵/供卵代孕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56条还要求医疗机构保存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捐卵代孕所有各方(包括捐卵者或者捐精者)的全面信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57条-代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代孕委托人的配偶(客户)必须承担的费用:
- 与代孕妈妈为了代孕而进行的体检产生的相关费用
- 使用与辅助生殖技术和相关的费用
- 对代孕妈妈进行心理健康筛查而产生的费用
- 代孕委托人体检而产生的费用
- 在代孕妈妈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和生育后五十六天内的所有相关费用
- 与代孕妈妈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分娩并发症的代孕母亲的医疗服务支付费用;
- 代孕委托人有义务必须在代孕妈妈生育后七十天内支付所有费用。
哈萨克斯坦代孕母亲有义务:
- 向代孕妈妈提供她的体检报告,心理健康报告和生殖系统健康报告,以及专业医生的医学意见
- 并完全遵守医生的建议和配合医疗方案
- 代孕妈妈有义务将自己妊娠时期的怀孕情况通知给代孕合同中指定的人
- 代孕妈妈有义务将孩子交给给与她签订代孕合同的人
- 代孕妈妈无权将子女交给代孕合同里约定之外的其他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还规定代孕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哈萨克斯坦代孕妈妈在开始代孕周期和胚胎移植后,有义务遵守代孕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代孕责任,并有义务排除自然怀孕的可能性。”
- “代孕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问题应由代孕合同中双方的共同协议决定。”
哈萨克斯坦代孕中的父母权利 – 代孕 (第59条):
- “代孕委托人(顾客)应被被视为由试管婴儿代孕出生的孩子的父母。”
- 如果因应用试管婴儿代孕技术而导致代孕妈妈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或根据代孕合同,代孕委托人(客户)应对出生的每个孩子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于2014年修订。可在哈萨克斯坦婚姻家庭(婚姻)和家庭(2011年12月26日。第518-IV号,已于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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